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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跃君:企业的社会责任——德国通过《供应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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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跃君:企业的社会责任——德国通过《供应链法》-凯发k8官方首页

钱跃君:企业的社会责任——德国通过《供应链法》
2021-06-24 11:33:02
来源:钝角网 作者: 钱跃君
关键词:全球化 全球经济 点击: 次 我要评论
将经济与人权挂钩,这不是针对某个国家或某些企业,而是一个半世纪来西方社会的人权运动、社会主义运动所形成的共识。但世界各国的情况各异,上世纪80年代后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使这一问题跨出国界,变得难以监督,难以赏罚。好在这一共识已经逐步地超越文化,超越国界,正从政治共识走向法律保障。

  二、强制劳动(forced labour):

  直接起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纳粹德国集中营,在那里被关押、被强制劳动、最后死难了几百万人。纳粹政权给这样灭绝人性的强制劳动披上了漂亮的外衣(直译):“劳动教育营地”(arbeitserziehungslager/labor education camp),即通过劳动来接受教育,改造自己——这就是后来“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这类名词的来源。集中营入门口的大铁门上经常镶着一句口号:“劳动使人自由”(arbeit macht frei/ work makes one free)。而劳教营的实际功能是强迫那些被关押的人:政治上屈服,经济上受剥削,人格上受侮辱(几如奴隶),甚至被大批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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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纳粹集中营入门的上面写的三个词是“劳动使人自由”

  正因为历史上有这样的劣迹,二战之后国际社会通过多份国际公约,如1957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第40届会议通过的《废止強迫劳动公约》(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no.105),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禁止销售由强制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一个犯人因为犯罪而被剥夺自由行动的权利,但他依旧保留着所有其他基本人权和人格。但在有些国家,一个人一旦被判刑入狱,就如奴隶一般没有任何尊严,充当奴工。无论你怎样解释这个奴工是如此这般地热爱劳动,国际社会、尤其欧美国家对奴工商品是零容忍度,没有任何商讨和回旋的余地。

  这两年来在国际社会争议得沸沸扬扬的是新疆是否存在(未经法庭判决的)强制关押和强制劳动问题,美国和欧盟都对相关的中国官员做出制裁,中方给予反制裁,矛盾升级,直接导致已经商谈七年、本可望今年签署的《中欧贸易协议》流产。

  三、血汗工厂(sweat factory):

  血汗工厂的概念来自于1830-1850年的英国,泛指工作条件恶劣、工作时间长、工资很低的工作场所,如环境工作高热、低温、有害物质或辐射等。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4)就是经验社会主义的名作,被列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该书出版后英国就推出劳工保护法案,1844-1878的四年中修改了六次,例如缩短劳动时间和减少童工使用。1911年3月25日美国纽约内衣厂火灾,导致146名女性童工被烧死或跳楼致死,轰动世界,引发美国对血汗工厂的立法整治。

  经过上百年的工人运动,欧美各国的劳工保障、最低工资限定等都达到了相当人性的程度。但在发展中国家,血汗工厂依旧比比皆是。上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界提出产业链理论,那时开始了经济全球化,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把工厂迁移到发展中国家,那些国家的劳工保护比较弱。例如孟加拉国是世界第二大服装出口国,全国有约4500家服装厂,300万制衣工人(90%女工)。2012年11月24日首都达卡附近的一家纺织厂火灾,117人死难,200多人受伤。2013年4月24日在达卡县的一栋数家服装工厂的大楼倒塌,1127人死亡,约2500人受伤。中国也发生过多起工厂发生火灾、工人却被反锁在车间里而被烧死的惨剧。深圳富士康工人在低劣的环境下劳动,导致自杀事件频频发生。某些血汗工厂不得不在工厂周围安装防护网,以防工人跳窗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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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孟加拉国2013年纺织厂楼房倒塌,千人罹难

  前几年还听到国内有些企业提出“996”工作制,即一周六天、每天超过10小时工作,那等于回到150年前原始资本主义的血汗工厂——英国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八小时工作制”,成为上百年来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面旗帜。经历无数次的工人罢工、游行、抗争,才换来今日世界从经济落后的亚非拉、到经济发达的欧美,普遍施行“八小时工作制”。

  使用童工、种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血汗工厂等,不仅侵犯到人类的人道底线,从而不可容忍。同时也形成恶性竞争:这种低价格、低成本的优势,不是建立在技术发展,而是建立在对工人的非人道待遇上,这种非人道的做法在欧美国家是禁止的。崇尚人道和践踏人道所产生的价格落差,就形成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竞争。

  就如在体育界,使用兴奋剂可以提高竞赛成绩,但会伤害运动员身体。所以,要么全面放开,要么全面禁止,否则就不能形成公平竞争。在商品市场也同样,无论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禁止童工、强迫劳动和血汗工厂等。这样做法确实限制了一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利润,但有利于提高那里劳工的经济待遇和劳动保护。

责任编辑:昀舒
钱跃君:企业的社会责任——德国通过《供应链法》

钱跃君:企业的社会责任——德国通过《供应链法》

2021-06-24 11:33:02
来源:钝角网 作者: 钱跃君
将经济与人权挂钩,这不是针对某个国家或某些企业,而是一个半世纪来西方社会的人权运动、社会主义运动所形成的共识。但世界各国的情况各异,上世纪80年代后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使这一问题跨出国界,变得难以监督,难以赏罚。好在这一共识已经逐步地超越文化,超越国界,正从政治共识走向法律保障。

  近年来国际形势骤变,从中美贸易战发展到中美围堵战。2021年6月12-13日在英国举行的世界七大工业国峰会,尽管七国对中国的态度不完全一致,但在最终的峰会公告上还是达成对华政策的几项共识,如香港和新疆的人权人道问题,台海和南海的和平保障问题。在经济上则提到:“针对全球供应链中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我们都感到担忧。其中包括由国家支持的、针对弱势少数群体的强迫劳动,比如在农业、太阳能发电板、服装等领域。”

  2021年6月14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北约峰会中,北约首次将中国与俄国并立视作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安全风险。北约历史上仅仅活跃在北大西洋区域,现在扩展到亚太区域。6月16日美俄两国总统在瑞士日内瓦会面四小时,美俄关系缓解,拜登可能延续特朗普的外交政策,减缓美俄冲突,集中精力对付中国。

  在经济上,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中国外来投资和对外贸易的,是上述的“供应链”问题。就在g7峰会前夜,德国议会于2021年6月11日率先通过“供应链法”(lieferkettengesetz/supply chain law)。有些欧洲国家如英国(2015),法国(2017)、荷兰(2019)、奥地利(2020)等,尽管没有德国那样完整的《供应链法》,但已经有了相应法律。而其它欧盟国家,都将逐步设立类似的“供应链法”。

  当然,将经济与人权挂钩,这不是针对某个国家或某些企业,而是一个半世纪来西方社会的人权运动、社会主义运动所形成的共识。但世界各国的情况各异,上世纪80年代后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使这一问题跨出国界,变得难以监督,难以赏罚。好在这一共识已经逐步地超越文化,超越国界,正从政治共识走向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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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德国青年在德国议会前呼吁要尽快推出《供应链法》。上面标语牌写着“反对没有良知的赢利,只有通过法律才可能有助。”。下面黑牌子写着几次血汗工厂发生重大事故的罹难人数(从左:巴基斯坦,巴西,孟加拉国,南非)。

  经济与人权:经济活动的人性化和人道化

  经济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造福人类,但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伤他人利益甚至损失他人健康。当人们离开家庭式的农耕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后,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更本性改变,这一问题引发了历史上著名的“19世纪社会问题”(sozialfrage des 19.jh/ social issue of the 19th century),社会主义运动暨工人运动也因此而兴起。

  一、童工问题(child labour):

  六、七岁的孩子就开始做童工,每周工作90小时,以微薄的工资来补充家用。例如在英格兰和苏格兰,2/3工人家庭的孩子进纺织厂做童工(1788),美国年龄在7-12岁的童工占了工人总数的1/3(19世纪初)。恩格斯描述曼切斯特穷人的孩子死亡率高达57%(1840)……世界上最早国家立法限制童工的是英国(1833)和德国(1839),1858年德国禁止12岁以下的孩子做童工,12岁以上孩子做童工也限定上班时间。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儿童保护团体,儿童保护才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90),签署国家超过了联合国成员国(唯有美国没有签署)。其中第28款是孩子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第32款是防止被人剥削。1960年8月德国推出“青少年劳动保护法”(jugendarbeitsschutzgesetz),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9月18日推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尽管国际社会和各国如此重视儿童,据2021年6月10日联合国世界劳工组织(ilo)颁布的2020年统计,世界上5-17岁从事较危险工作(hazardous work)的童工:沙哈拉以南非洲8660万童工,中亚和南亚2630万童工,东亚和东南亚2430万,北非和西亚1010万,拉丁美洲820万,欧洲和北美380万——全世界总计16000万童工,比2016年多出84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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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印度工地上的童工

  所以,许多国家不仅立法禁止本国童工现象,而且禁止任何含有童工生产的商品进入该国。例如2014年美国劳工部发表一份《童工或强迫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名单》,中国在12项产品中上榜,例如电子产品、成衣、玩具和煤炭等——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中童工被迫挖煤曾经震惊世界。

  二、强制劳动(forced labour):

  直接起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纳粹德国集中营,在那里被关押、被强制劳动、最后死难了几百万人。纳粹政权给这样灭绝人性的强制劳动披上了漂亮的外衣(直译):“劳动教育营地”(arbeitserziehungslager/labor education camp),即通过劳动来接受教育,改造自己——这就是后来“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这类名词的来源。集中营入门口的大铁门上经常镶着一句口号:“劳动使人自由”(arbeit macht frei/ work makes one free)。而劳教营的实际功能是强迫那些被关押的人:政治上屈服,经济上受剥削,人格上受侮辱(几如奴隶),甚至被大批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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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纳粹集中营入门的上面写的三个词是“劳动使人自由”

  正因为历史上有这样的劣迹,二战之后国际社会通过多份国际公约,如1957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第40届会议通过的《废止強迫劳动公约》(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no.105),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禁止销售由强制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一个犯人因为犯罪而被剥夺自由行动的权利,但他依旧保留着所有其他基本人权和人格。但在有些国家,一个人一旦被判刑入狱,就如奴隶一般没有任何尊严,充当奴工。无论你怎样解释这个奴工是如此这般地热爱劳动,国际社会、尤其欧美国家对奴工商品是零容忍度,没有任何商讨和回旋的余地。

  这两年来在国际社会争议得沸沸扬扬的是新疆是否存在(未经法庭判决的)强制关押和强制劳动问题,美国和欧盟都对相关的中国官员做出制裁,中方给予反制裁,矛盾升级,直接导致已经商谈七年、本可望今年签署的《中欧贸易协议》流产。

  三、血汗工厂(sweat factory):

  血汗工厂的概念来自于1830-1850年的英国,泛指工作条件恶劣、工作时间长、工资很低的工作场所,如环境工作高热、低温、有害物质或辐射等。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4)就是经验社会主义的名作,被列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该书出版后英国就推出劳工保护法案,1844-1878的四年中修改了六次,例如缩短劳动时间和减少童工使用。1911年3月25日美国纽约内衣厂火灾,导致146名女性童工被烧死或跳楼致死,轰动世界,引发美国对血汗工厂的立法整治。

  经过上百年的工人运动,欧美各国的劳工保障、最低工资限定等都达到了相当人性的程度。但在发展中国家,血汗工厂依旧比比皆是。上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界提出产业链理论,那时开始了经济全球化,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把工厂迁移到发展中国家,那些国家的劳工保护比较弱。例如孟加拉国是世界第二大服装出口国,全国有约4500家服装厂,300万制衣工人(90%女工)。2012年11月24日首都达卡附近的一家纺织厂火灾,117人死难,200多人受伤。2013年4月24日在达卡县的一栋数家服装工厂的大楼倒塌,1127人死亡,约2500人受伤。中国也发生过多起工厂发生火灾、工人却被反锁在车间里而被烧死的惨剧。深圳富士康工人在低劣的环境下劳动,导致自杀事件频频发生。某些血汗工厂不得不在工厂周围安装防护网,以防工人跳窗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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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孟加拉国2013年纺织厂楼房倒塌,千人罹难

  前几年还听到国内有些企业提出“996”工作制,即一周六天、每天超过10小时工作,那等于回到150年前原始资本主义的血汗工厂——英国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八小时工作制”,成为上百年来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面旗帜。经历无数次的工人罢工、游行、抗争,才换来今日世界从经济落后的亚非拉、到经济发达的欧美,普遍施行“八小时工作制”。

  使用童工、种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血汗工厂等,不仅侵犯到人类的人道底线,从而不可容忍。同时也形成恶性竞争:这种低价格、低成本的优势,不是建立在技术发展,而是建立在对工人的非人道待遇上,这种非人道的做法在欧美国家是禁止的。崇尚人道和践踏人道所产生的价格落差,就形成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竞争。

  就如在体育界,使用兴奋剂可以提高竞赛成绩,但会伤害运动员身体。所以,要么全面放开,要么全面禁止,否则就不能形成公平竞争。在商品市场也同样,无论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禁止童工、强迫劳动和血汗工厂等。这样做法确实限制了一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利润,但有利于提高那里劳工的经济待遇和劳动保护。

  经济与人权的法律实践

  要实现这样的劳工保护也不是一件易事,这里也有多个渠道。

  一、本国法律

  要实现劳工保护,首先民众要对劳工保护形成共识,社会上形成呼声。然后通过政治渠道、以法律形式来最终实现。这里有两个前提:

  一、如果是民主国家,民选议员在民众的呼吁下看到劳工保护的重要,并在议会多数票通过,就如现在的大多数国家情形;如果是专制国家或君主立宪国家,当政者要看到劳工保护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意义,从而以法律或行政条例方式,就如当年的英国和德国(普鲁士)。

  二、必须是一个法制国家。否则即使有法律也可以不施行,如官员腐败,司法腐败,从而有法不依。有些发展中国家,不仅经济不够发展,法制也不够健全,当政者的一切行为都以维护自身统治为首要考虑,这些国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制,从而无法实现对民众、以及对劳工和儿童的保护。所以,需要通过国际法等来补充。

  二、国际法

  国际法有三个来源:

  一、国与国之间的合约(treaty),

  二、习惯法(customary),

  三、法律基本原则(principle)。

  国内法的特征是,其有效范围只局限于该国的主权范围内,不能跨越国界;国际法的本意是国与国之间的合约,只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而不能责问其它国家的内部事务。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政权、日本军国主义政权将战火延申到境外,人权践踏行径也延申到境外。所以战后国际法的一大转折,就是人权高于主权。所有自愿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都必须首先认同联合国宪章: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具体化,1966年12月26日联合国通过了两部国际人权法(1976年生效):充满自由主义色彩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满社会主义色彩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后者包含了劳工保护的最主要内容,到2018年共有168个国家签署。

  中国是1997年10月27日签署,2001年3月27日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在签署时作了保留:“公约第8.1(a)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公约第8.1(a)条原文:“1、本盟约缔约国承允确保:(a)人人有权利为了促进及保障他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利益而组织工会,以及加入其自己选择的工会(仅受该工会本身的规章限制)。除了法律规定、并且是为了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外,不得限制此项权利之行使;”

  各个国家自愿签署,并在各国自己的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确认,这一国际法在法律上也就成为国内法,按照各国自己的司法体系实施。其区别于通常国内法的只是在政治上:该国政府签署、该国立法机构确认的人权法,是该国对自己国民的许诺,并主动愿意接受国际社会监督。国际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来监督所有人权法签署国的施行情况。可以要求联合国全体大会或人权委员会举行听证,做出决议。

  所以在人权问题上,不存在“干涉内政”一说。或者说,当这个国家自愿参加联合国、自愿签署人权法时,已经向国际社会表明:在人权问题上,欢迎其它国家来干涉本国内政!如果想拒绝别国干涉,只要主动退出联合国、取消对人权法案的签署即可。

  但限于国际法没有像国内法那样具备执行权力,所以只能停留在监督、在政治上和道义上指责而已。所以,还必须通过其它途径来尽力实现对发展中国家劳工的保护——劳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全世界、全社会首先要保护社会弱者。

  经济与人权的国际公约

  2011年6月1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成为联合国认可的第一个企业人权责任倡议。指导原则包括三大支柱:

  一、保护(protect):从国际法,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在经济领域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二、尊重(respect):企业要承担起尊重人权的责任,中止可能不利于人权的企业行为。

  三、帮助(remedy):国家有义务保障受害者有法律渠道要求对经济领域侵犯人权的企业调查、警告、补偿受害者。

  该文献以上述三点为框架,罗列了31种指导原则。

  欧盟以欧盟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要求欧盟各国具体实施联合国的这一指导原则。欧洲最早的是丹麦、芬兰、英国、法国开始对此立法。目前全世界有33各国家在具体落实联合国的这一“指导原则”。

  德国作为工业大国和贸易大国,德国政府非常重视这一问题。2014年11月在德国外交部的协调下,召集外交部、劳工部、司法部、经济发展部、环境保护部(就是没有经济部),以及三个德国企业联合会代表(bda,bdi,dihk)、两个人权领域代表(人权沙龙,venro)、德国总工会和两个咨询机构(dimr,econsense),组成委员会,于2016年6月完成了德国行动计划。但受到德国财政部的不满,于是又周旋了半年,到12月才推出德国的经济与人权行动计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许多国际大企业的生产厂或分公司走向世界。全世界最大的50家企业,其94%的产品不是通过自己、而是通过供应商完成。这些大公司得益于供应链,即从廉价的国家进货或在那里生产,他们的盈利额从1980年迄今已经翻倍。

  这些大公司总部受到所在国的法律监督,但他们的分公司和供应商属于其它国家,不受到母公司所在国家的监督。如果那些国家法制不健全,这些分公司和供应商就可以做出违背法律、甚至违背道德的事情。德国企业在德国境内遵纪守法,而在境外,受到人权指责的国际企业中,德国名列世界第5位。国际社会、尤其这些母公司所在的国家能对它们怎么办?

  2006年西门子行贿案中,确认西门子为了获得国外大型国家项目而行贿当地官员,结果西门子受到美国罚款6亿欧元,德国罚款4亿欧元。西门子董事长、总经理全部免职,而且缴纳给公司各500万欧元赔偿——罚不到分公司,就罚总公司主管,相当于他们在唆使或默认分公司从事经济犯罪,他们是犯罪同伙。这样的思路,德国用到德国母公司在国外分公司及其供应商的劳工保护上,这就是《供应链法》的基本思路。

  德国等工业国家把母公司与分公司挂钩,分公司与其供应商挂钩。不仅要求坐落在国外的德国分公司必须人道地对待劳工,而且要求德国分公司的供应商们也必须人道地对待自己的劳工。否则,这些德国分公司就不准采用这些供应商的中间产品。这从经济上来说,对德国公司非常不利:他们决定采用某个供应商产品的时候,不仅要看该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且要调查这些企业内部的劳工状况,要绝对杜绝那些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血汗工厂的产品。否则,德国法院无法惩罚德国企业在国外的分公司(不在德国主权范围),但可以惩罚在德国的母公司。

  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血汗工厂的产品成本便宜,所以价格低廉。而德国企业为了促进所在国劳工的环境,不惜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使用价格较高、有劳工保障企业的产品——人人都希望赚钱,但不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人道手段去赚钱。“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19年12月,42家德国大企业联名写信给德国政府,要求推出法律以规范企业对人权的责任,这样至少保证德国企业之间能平等竞争,而不至于让那些尊重人权的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所有消费者都希望省钱,但不能无道德底线地省钱。德国infratest dimap研究所于2020年发表了一项调查结果:德国75%的民众支持德国议会通过供应链法,只有22%的民众反对。2020年9月,来自43个国家的233位天主教的大主教联名声明,要求各国企业在每个产业链的生产上都能保障基本人权。2020年12月9日,欧洲工会联盟、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地球之友”等发起全欧洲声援,14.5万欧洲民众参加——他们宁愿使用价格贵一点的商品,也不能是由失学孩子、强迫劳动或血汗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一个孩子充满爱心地抱着一只布娃娃,不希望这只布娃娃是由地球另一头一位失学孩子在血汗工厂生产出的布娃娃。

  2021年1月13日,德国70位经济学家联名公开信给德国政府,德国六大经济研究所之一的世界经济研究所 ifw也通过认证,认为德国推出供应链法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但德国企业家联合会、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工商协会、德国个体贸易者联合会等,举出种种理由提出反对,可谓两军对垒。

  企业不违背道德地去赚钱,消费者使用来源健康的商品,这已是德国的民心所向,政治家总体上必须顺从民意,经济界只能败阵——有时听人说西方政治被几个财团控制。至少在民主的欧洲,所有财团联合起来都无力抵挡民心所向。

  惩罚超越国界的非法行为:供应链法

  一项政策的施行,一个是通过政府行政指令,新一届政府可以继续或取消;另一个是通过议会立法,取消也需要在议会通过。欧美总体上都属于自由民主国家,但在政策施行上还是有所区别。美国的行政指令较多,尤其在外交和外贸上,美国总统忙于颁发一项项总统令;而在欧洲,政府权力较小,绝大多数政策施行都要通过议会立法,所有人都得自觉地依法行事,是否违法、罚款或坐狱盖由法庭裁决。

  2018年组成本届德国政府的基督教民主党和社会民主党,他们商谈联合执政时就达成共识:希望德国企业主动地关注他们国外的分公司以及供应商的劳工环境,保障符合最基本的人权要求。如果无法实现,德国政府将采用德国议会立法的强制手段。

  企业咨询公司ernst & young通过对几千个德国企业的问卷看到,德国只有20%的企业愿意这样自觉地去做。该公司的调查结果、调查方法遭到许多专家质疑。尽管如此,德国劳工部长hubertus heil(社民党)和(支援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部长gerd mueller(基民盟)等不耐烦了,开始起草法律,“在全球经济的产业链中反剥削法”——现在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会推出“反剥削法”“反奴工法”“反童工法”——但2020年3月12日德国总理默克尔还是叫停这个立法,7月初默克尔召集两位部长交谈,希望耐心等待一下,保证会在这届政府的任期内解决。

  2020年10月8日,德国政府委托的调查结果公布:对德国500员工以上的大企业调查,只有13-17%的企业自愿抵制他们在国外分公司及其供应商的童工、奴工等情况,10-12%的德国企业正在向这方面努力。也就是说,德国政府希望的50%以上远远没有达到,所以只能通过立法。

  但这样立法后对德国大企业的打击毕竟太大。在国际市场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这样立法,他们的企业可以对童工、奴工等现象熟视无睹而获得低价的中间产品,而德国企业则不被容许。这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竞争,相当于不容许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与容许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一起比赛。所以德国工业联盟(bdi) 呼吁德国政府,如果要推出供应链法,就要推动欧盟各国一起推出。德国化工联合会(vci)呼吁:德国政府走错了方向。德国这样单干,就像在修补一块破的地毯。

  在实际操作上也非常困难,德国企业必须自己去那些国外供货商调查那里的劳工状况,如果有童工、奴工、劳动安全不达标、不够环保等,就必须把该公司从供应商名单中踢出。就如德国服装、衣料联合会主席ingeborg neumann所言:“一件普通的白衬衣就要经过140道工序。……公司要对所有棉花产地、纽扣厂、拉链厂等进行劳工生产情况审核。”慕尼黑大学经济研究所(ifo)对德国7000家企业作了调查,43%的企业认为,这样做会产生许多德国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企业要准备许多资料,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德国联邦经济部长peter altmaier(基民盟)也都提出反对。直到2021年2月12日,这三位部长等才各让一步而达成共识:将要通过的《供应链法》,对3000人以上的企业(全德925个)从2023年元旦开始施行;对1000人以上的企业(全德4800个)从2024年元旦开始施行——原来设想的门槛对500人以上企业,现在提高到1000人以上。

  在法律通过的最后瞬间,又把在德国有分公司的国外企业也囊括其中:如果哪家国外公司在德国有分公司,其母公司或其供应链有童工、奴工等现象,该公司的德国分公司将受到德国罚款。法律不仅包括德国企业的供应商,还包含了供应商的供应商。

  2021年6月11日,德国议会举行有记名投票通过了这一法律:630位到场德议员中,412票赞同,159票反对,59票弃权。赞同的主要是执政党基民盟和社民党以及反对党绿党。反对的是倾向于企业的自由民主党和较右的选择党afd。弃权的是左翼党,他们认为这个法律做得还不够。

  现年66岁的经济发展部部长mueller将要退休,他激动地说,这次可能是他最后一次在德国议会发言,在结束40年政治生涯之际推出这样一部法律而感动。“这样一个法律,能给发展中国家的孩子和家庭多一些生活机会,多一分未来希望。”“孩子属于学校,不能属于矿山或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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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五、德国经济发展部部长gerd mueller 2019年2月在非洲加纳的纺织厂

  欧美供应链法对中国劳工的影响

  这一法律直接受到影响的工业领域有汽车,机械,金属,化工,纺织,食品,电器,能源,贸易——德国国民经济最重要的领域。

  德国劳工部部长hubertus heil说,“这次法律是带牙齿的。”如果谁没有去检验其供应商的劳工生产情况,这个公司在德国的总公司就将受到巨额罚款,最高可达该企业年营业额的2%。这家公司上了黑名单后,就无法再获得德国的公共项目。

  当初德国经济发展部部长mueller提出该法律草案时,还要给予具体受害人有权利到德国法庭起诉,要求该德国公司对他个人给予经济赔偿。该提议受到了德国经济部长altmaier以及德国企业联合会等的全力反对,所以被删除了。

  这也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会文化:德国经济发展部部长不是保护德国企业和德国经济利益,相反欢迎受害于外国企业的外国受害人前来德国,要求德国企业经济赔款——主持普世的社会正义高于维护德国的经济利益。这位部长的做法不仅没有被德国民众说是“卖国”,相反被大家赞赏。德国组织“给世界面包”(brot fuer die welt/ bread for the world)就表示:如果德国企业的国外供应商因为缺乏劳工安全而发生事故,德国企业应当对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属给予赔偿。

  2023年元旦德国的供应链法生效后,任何在华的德资企业、合资企业都必须遵守这一法律,必须关注所有他们在华的供应商的劳工保障和劳工待遇情况。如果哪家安全生产不达标,工人工资明显低于同领域的其它企业,甚至还有拖欠工资情况,则该德资企业必须与供货商交涉。如果没有改观,就必须取消从该供货商进货。这些供货商为了不丢失生意,只能改善工人安全和待遇。——如果哪家供货商一定要采用“996”工作制,德资企业必须立即取消该供货商。

  相反情况。如果你所在企业为某个德资企业供货,却没有劳工安全或工资待遇过低,你就可以实名或匿名向你所在的企业投诉。如果没有改观,可以向供货的德资企业投诉。

  如果再没有改观,你就可以直接向主管此事的德国经济与出口检验局(bafa)投诉,让德国经济与出口检验局去给这家德资企业开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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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六、监督德国企业遵守《供应链法》的德国经济与出口检验局(bafa)

  如果再没有反应,你不需要律师,直接通过德国总工会或其它德国民间组织到德国法庭起诉。

  所以,德资企业接到你的投诉后,是不敢熟视无睹的。当然,如果德资企业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义务,他们也可以在法庭申诉,最后由法庭判决。

责任编辑:昀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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