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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论政党运行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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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论政党运行的基本逻辑-凯发k8官方首页

王长江:论政党运行的基本逻辑
2023-07-17 10:23:16
来源:钝角网 作者: 王长江
关键词:世界历史 政党形势 点击: 次 我要评论
政党按意识形态和组织两种逻辑运行,这是政党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突出特点。意识形态逻辑来自政党的代表功能,它为政党提供合法性基础;组织逻辑为政党自运转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政党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既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又彼此矛盾、冲突,两者的互动和博弈深刻影响着政党发展的方向与前景。政党在按意识形态逻辑加强思想理论创新的同时,警惕和防止组织自身的异变,是政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意识形态逻辑 组织逻辑 代表功能 组织异变 组织变革

  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党都有着大体相似的基本目标,即通过获得足够民众的支持,掌握国家公权。尽管如此,实际运行中的政党,境遇却大相径庭:有的备受民众冷落,无论如何努力,都始终难以摆脱小众政党的身份;有的初时来势汹涌,后来却兵败如山倒地一夜溃败;有的名为现代政党,却被民众像宗教组织那样崇拜着;还有的致力于构建严密、高调的意识形态,最终却免不了掉进失去信用的“塔西佗陷阱”。这林林总总的现象,固然一方面表明,政党活动受到大量各不相同的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由人不思考:这背后有什么规律在起作用?政党运行遵循的基本逻辑是什么?本文试图对政党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运行逻辑做一些思考。

  一、政党按两个并行的逻辑运行

  按照传统政治学的国家—社会两分法,政党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当然首先按社会组织的逻辑运行。

  作为社会组织,政党具有组织的一般属性。人之所以要组织起来,就是因为,组织可以为人们提供获得更多利益的预期。所以,组织即人们围绕着特定的利益结为一体,开展集体行动。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们结合到一起是为了某种利益,即获得生活的某种必需物。人们认为,政治共同体最初的设立与维系也是为了利益。”[1]奥尔森表达的也是同样的意思:“当存在共同或集团利益时,组织就能一显身手,而且尽管组织经常也能服务于纯粹的私人、个人利益,他们特有的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2]

  正因为此,政党拥有一个社会组织所具备的所有要件。政党要吸收一定数量的成员,以达成一定的规模;这些成员之间要建立一种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关系,以便采取共同的行动;要确立自己的工作目标,各项活动围绕这些目标而展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约束和规范组织和成员的行为;要按这些规则和规范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来增强组织的活力;等等。这些要件共同组成一个系统,形成该组织的特质。每个要件在系统中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运行方式和运行效果也自然不同。政党因此而呈现出紧密型、松散型、集权型、分权型、精英型、大众型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特点,各自按自己的机理和内在逻辑运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党的组织逻辑。例如奥罗姆描述欧洲社会党:“支部是欧洲大多数社会党的特征”,“一般说来,支部代表着高度集中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把一个复杂的劳动部门中的全体党员紧密联合起来,并且强调上级的支配作用。它吸收了大量成员,并且总是寻找新成员。它试图使自己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它通常对广大社会开放,希望由此使自己成为主要的、持久的衡量标准,并且能够动员人民去追求各种目标。”[3]

  不过,政党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们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是政治组织,是以获得公权力为首要目标的组织。“政治共同体所关心的不是当前的利益,而是生活的整体利益。”[4]公权力只能为它所在政治系统的全体服务,尽管这一点儿也不意味着掌权者没有自私的动机。萨托利就是据此来识别政党和“宗派”的不同的:“政客们寻求权力的动力仍然常在。所不同的是加在这些动机上的程序和约束。即使是政党政客完全为赤裸裸的私利所驱使,他的行为也要和他的动机相分离,如果体制的约束机制运作良好的话。因此(政党和宗派的)区别在于,政党是服务于集体的福祉的,是服务于不仅仅是竞争者个人的福利这一目的的。”[5]所以萨托利概括:“政党是代表整体的‘部分’并试图服务于整体的目的”。[6]“如果政党是一个不能为整体而执政(也就是考虑到普遍的利益)的部分,那么它就和宗派无异。尽管政党仅仅代表一部分,这个部分对整体则必须采取非偏私的立场。”[7]

  政党的这种代表性,可以概括成代表功能。代表功能是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尽管萨托利对这个概括是否完全合适持保留意见。在他看来,政党一方面未必能真正代表其选民而非其党员,另一方面非政党组织同样可有代表性,因而很难把代表功能算作是政党独有的功能。但是,就政党不仅代表组织内的人群、更代表组织之外的人群、同时又通过获取公权力来实现这种代表性而言,这种功能确实是政党所特有的,是其他类型的组织所不具备的。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政党代表社会阶层,但几乎在所有国家,政党和社会阶层的数量并不对等存在。例如,不会因为存在两大阶级而必然存在两大政党(英美的两党都不是这种情况,尽管有人试图作这样的说明),也不会因为社会分成十个阶层,于是必然有十个政党存在。恰恰相反,只存在两大阶级的社会可能存在四五个乃至更多的政党,而碎分成若干阶层的社会,却可能只有两三个政党。这种不对称的状况,反倒是一种常态。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党的代表功能:一个政党可以代表一个阶级,也可以同时代表几个阶层,还可以只代表某个阶级的一部分。

  代表功能和表达功能密切地联系着。包括政党在内的社会组织,都有利益表达的功能。但是,由于政党还具有特定的代表功能,就使得它们的表达功能与其他社会组织也有所不同。一般社会组织的表达功能体现为该组织对内部利益和诉求的协调和整合,政党的代表功能则体现它们对社会上处于本党组织之外的多种不同利益和诉求的连接和整合。这就需要政党对何以如此作出能够被民众接受的有说服力的阐述。如布赖斯所说,它们是把有相同政治意愿的人们组织起来,“自认为促进一特种的主义及理想”。[8]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即为该政党的意识形态。这一点便是政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支配政党活动的,除了组织逻辑之外,还有意识形态的逻辑。也就是说,政党不是遵循一种逻辑,而是要遵循两种逻辑:既按社会组织的逻辑运行,同时按意识形态的逻辑运行。这个特点,大概也是政党被视为社会组织的高级形式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这里,对于把须拥有主义和信仰的逻辑称为“意识形态逻辑”,或许需要作一点解释。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不仅意味着主义和信仰,更包含着对主义和信仰的强调。但在现实中,许多政党非但不强调意识形态,而且往往对强调意识形态表现出强烈的反感。这是不是说明,这些政党并不遵循意识形态逻辑?不是的。在意识形态论争的特定时期,强调意识形态往往表示立场的对立,这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而,就意识形态的本义而言,它们所指的不过是那种成体系的、为相当数量的人所共同接受的思想。它们只是社会意识的存在方式,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它们就在那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曼海姆指出的,其实“所有时代的一切党派都具有意识形态特征”。[9]而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逻辑”,也只是说,政党的行为,都会受到它们所主张的主义和信仰的约束。这样的概念,并不包含政党都必须强化自己的意识形态之意。

  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误解,某种程度上和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现状有关。丹尼尔·贝尔、福山等一众学者都曾经提出了“意识形态终结”的论断。他们试图说明,当无论什么性质的国家都接纳了市场经济的时候,原先基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上的意识形态的对立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按照这个观点来推论,政党运行也就不应该再有什么“意识形态逻辑”。我们暂且把他在这个问题上对市场经济与意识形态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述放在一边不作评论,福山至少说出了部分事实:单就西方政党政治而言,政党之间意识形态对立的色彩确实已经褪去,留下来的大量是在共同意识形态下的政策主张取向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不加说明地使用“意识形态逻辑”的概念,的确容易引起歧义。奥罗姆在《政治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个概念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困扰。[10]所以,需要特别说明,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是广义的,既包括相对立的不同哲学和世界观的内容,也包括共同价值、理念之下的次一级的纲领和政策主张。奥罗姆和钱伯斯对此都做过区分:“在这一段以及随后的段落里,意识形态是指一套特殊的原则或纲领,它标志着一个政党的特征,并使这个政党有别于其他政党。”[11]我们这里取的也是这个含义。这些纲领和政策主张背后有意识形态的支撑,完全可以被视为遵循的是意识形态的逻辑。例如,堕胎和反堕胎看上去是一个意识形态色彩不浓厚的问题。但是,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在这个问题上却争论得不亦乐乎。之所以如此,归根结底是因为,隐藏在这个问题背后的,是两党对于自由、人权等问题的认知差异和不同偏好。

  布赖斯关于政党活动的阐述,可以看做是对政党按两种运行逻辑运行的最好说明。在他看来,“政党的起源无论是什么,其生存的及繁盛的原因是由人类心理中之四种倾向或心力之合流的作用;这四种倾向就是‘同情’‘摹仿’‘竞争’及‘奋斗’。政党的创始或者全出于理性的信仰,而其生机及其斗争力则以出于感情的居多。”[12]对于政党而言,信仰是肯定存在的,否则就失去了参与政治和掌权的理由。但余下的生机和斗争力,则要靠组织能力和水平来实现。

  二、政党内在的基本矛盾和运行轨迹

  政党内部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是相辅相成的。政党必须有主义和信仰做旗帜,必须有自己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纲领和政治主张。这些都是用来体现政党代表性的。没有了它们,政党就无法证明自己有掌握公权力资格。因此,它们既是政党作为政党组织(而不是别的组织)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获得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认同的基础,即政党合法性的基础。

  政党意识形态对党的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具有规定作用。几乎在任何一个政党身上,这一点都能得到有力的证明。例如最早出现的英美政党。众所周知,美国两党看上去都非常松散。这种松散的组织特性,首先与它们都在和平状态下发展起来有关,其次与它们往往提出能把尽可能多的利益整合进来的党纲有关。如前所述,美国两党争论的焦点已经越来越远离了传统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在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上,两党并无差别。它们的分歧下降至次一级的纲领、策略的层面,而且纲领、策略也已进入到努力争夺处于两党之间的中间群体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这类扩大自身包容性取向的政党,其组织形态不可能是紧密型的。这些政党的主要活动是选举。平时几无活动,选举期间则格外活跃。党的大会的主要内容,除了制定竞选纲领,就是推出自己的候选人。全国及地方的党组织的架构,也围绕选举进行构建、展开活动。难怪有人索性把这些政党叫做“选举党”。很难想象这种类型的政党会有严格的纪律,并保持庞大的维持日常运转的人员和机构。

  反过来,组织的运行方式也会影响到政党的意识形态。没有一个政党不愿意自己的主义和纲领政策主张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然而,组织的逻辑会对此有很大的制约。举一个例子:在西方国家,议会党团属于对贯彻党的意志起决定意义的机构。但议员虽然归属不同的党派,其地位却是通过博取大量党外人士的支持获得的。所以,尽管这些党团内部也有本党议员代表本党立场、服从本党纪律、履行本党义务等诸多规定,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不可能只服从党的意志。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导致党的意识形态的改变,但肯定会使党的纲领和政策主张的贯彻执行打折扣。而且,这又进一步使政党在制定这些纲领政策主张时不能不顾及方方面面的意见,从而也就使政策主张的内容变得更加模糊和笼统。

  应该特别分析一下西方国家政党普遍存在的淡化、模糊意识形态,或叫“意识形态实用主义化”的现象。所谓淡化意识形态是指,在多党竞争的条件下,政党为了拉拢尽可能多的支持者,努力中和意识形态的鲜明性,向中间、温和的方向靠拢。但是,这种取向导致了政党之间的界线模糊化,反倒使政党的吸引力进一步下降。这里展示的是政党的一种二难困境:为了吸引更多的人,采取了淡化意识形态的举措;而淡化意识形态的结果,却是使政党进一步失去吸引力。这种状况,反映了西方政党政治的现实,确实是政党面临的普遍难题。

  但是,如果根据这种情况,就认为政党的意识形态逻辑不起作用了,却是一种误识。意识形态实用主义化,本质上只是对意识形态内容的改变,而非对意识形态的放弃。淡化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实用主义化,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民众,淡化其阶级、阶层属性。所以,确切地说,它是政党顺应环境而使自身的“主义”更富灵活性、更具弹性的努力。布赖斯指出了这一点:“政党是一种活的有机体;其发达的途径决不能受其理想及主义之绝对的拘束,总时常受环境之影响的。环境是变迁不定的,政党既在环境中活动,就不得不有顺应环境的伸缩力。”[13]政党的纲领和主张扩大了包容性,自然也就使得政党不容易走极端。所以,布赖斯说:“美国的政党本身大体说是一种守旧势力,因为希望在选举时候得到多数选民的赞同,就不得不极力调和各派的意见,使他们都能归入其范围之内。”[14]当然,必须承认,由于政党的意识形态论争从“主义”一级降至纲领和政策主张一级,相应地降低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而组织力的重要性则上升,这也是事实。如布赖斯所说,“政党有时虽曾忘却其原来的主义,而其党的团结及力量则依然存在”。[15]

  我们分析了政党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相辅相成的一面。但是,必须指出,两种逻辑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是二者关系中更加重要的一面。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显然是两种不同的逻辑,各有自己的运行轨道。两种逻辑同时在一个政党内运行,使得二者既相互依托又相互矛盾、既彼此交错又在不断博弈。这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不但客观存在,事实上对政党的运行质量,甚至对政党的兴衰盛亡,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米歇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是对政党组织中存在的组织逻辑消解意识形态逻辑取向的最为系统、最为经典的描述。米歇尔斯一方面认为,民众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他观察到,民众一旦组织起来,又很容易被寡头集团所控制,政党尤其如此。他分析了产生这种结果的民众心理因素、组织技术因素和领袖个人因素。民众心理因素指的是,在对组织有了认同感之后,民众就很容易受宣传鼓动的影响, 产生从众和服从心理。组织技术因素指的是,推动组织的运行和发展需要一定水平的技术和专业手段,这会使组织者成为难以轻易替代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从而使他们拥有普通民众无法拥有的地位和特权。领袖个人因素则是指领袖利用在有组织的集体行动中往往会产生的从众心理和盲目追随,天然倾向于自身权力和利益的巩固,强化对权力的专断和独占。所有这些,使得政党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米歇尔斯认为政党组织这种寡头政治化是不可避免的,故而对这种规律性现象以“寡头政治铁律”相称。他强调指出:“一种普适的社会规律告诉我们,任何集体性组织机构的形成都是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而一旦这一机构稳固权力,它便会形成属于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必然与集体利益相冲突。”[16]米歇尔斯甚至得出结论:“任何政党组织都代表了一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寡头化权力。”“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17]对于政党组织这种由自运转的力量造成的与其意识形态逻辑相脱离的现象,我们或可从另一个角度称之为政党组织的“异化”或“异变”。

  组织逻辑在空间上架空和消解意识形态逻辑的状况,确实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布赖斯描述道:“有些理想的主义也许是政党的旧基础,仍旧是它们竞争的标帜;但是主义的引力则远不如竞争的精神,党名的依附,及合作的兴趣,甚至于不如维持政党组织的目的。”[18]这一描述,即是对上述现象的概括。不过,对于这种现象是不是“铁律”,学者历来都有批评。一方面,他们普遍认为米歇尔斯把问题绝对化了。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承认,米歇尔斯揭示的规律是深刻的。应该说,发现组织有发生这种异变可能性的研究者不在少数。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也身在其中。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关于巴黎公社政权如何防止掌权者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论述,显然充分估计到了这种可能性。他特别赞扬的给公职人员付和工人同样的工资的举措,无论是否可行,其深意都在把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位和个人利益相分离,以防止因此而出现的公权力蜕变。值得一提的是,中共的创建者陈独秀,在建党之初也曾为此而抵制过党的工作人员领取工资的行为。

  奥尔森在它研究组织行为的著名著作中,运用集体行动理论,系统地分析了组织整体目标和组织自身的运行之间的差异引发的问题,可说是对政党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之间矛盾关系的又一深刻论证。奥尔森指出,“大集团”与“小集团”(为避免误解,我们在这里把它们区分为“大中型组织”和“微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他把不同组织得到的集体物品(集体利益)与投入的成本相比较,认为,在微组织(比如一个家庭)中,当成员发现他从集体物品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提供一定量集体物品的总成本,特别是“成员即使必须承担提供集体物品的所有成本,他们得到的好处也要比不提供集体物品时来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假定会提供集体物品。”[19]大中型组织则不一样。它们有共同的集体利益,但同样也需要大的成本投入。如果这些成本由一些成员负担,达成的集体利益则由全体分享,这些成员的所得小于他们付出的成本,他们就不会有促进集体利益的积极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组织中的成员会为了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政党组织无疑可以被看做是这种“大集团”的典型。

  那么,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又确实存在像政党、工会这样的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奥尔森引出了“副产品理论”来阐述其中的原因。他认为,大集团不能仅靠共同利益吸引人,还一定要有不属于共同利益而与个人有关的激励。这样的组织在争取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也能够为参与者提供私人的或非集体性的产品,这些产品就成为积极的诱导因素,成为给参与者以回报或积极的选择性激励的源泉。但这些产品不是集体行动要取得的公共产品,而是它的“副产品”。奥尔森这样描述政党作为组织的运行逻辑:“政治‘机器’有广泛的组织结构。但是这类政治机器并不为集体物品工作。一个政治机器充其量感兴趣的是资助金,最坏的则是公开的贿赂。工作人员为一个政治机器控制住选区通常是为了在市政厅得到工作。每一个政党的雇佣文人都知道他若不帮助该机器就得不到工作。于是,政治机器能够发展成连接良好的组织结构,因为它们主要并非为加强任何大集团的共同利益,而是为了提高特定个人的利益而奋斗的。”[20]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含义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种种权力和物质的好处,也应包括能满足人们价值、精神追求的所有内容。这些都是组织本身的副产品。它为党员提供了大量有选择的或非集体性的收益。开始也许是不经意的,但后来随着运行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争取公共产品的行动逻辑和争取“副产品”的行动逻辑显然是不一样的。从这一点上看,组织逻辑始终存在侵犯和扭曲意识形态逻辑的可能性。但是,在政党竞争的条件下,这种侵犯和扭曲意味着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的失衡,却不意味着组织逻辑对意识形态逻辑的取代。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政党组织由于组织起来之后能够自运行而处于强势,意识形态逻辑有时会被迫压缩空间,甚至有时会成为替组织行为辩护的工具,但意识形态逻辑并不因此而消失,因为它支撑政党合法性的功用无可替代。一旦政党的合法性因此而遭到损害,政党就很可能失去与其他政党竞争的能力。而意识形态逻辑只要存在,它就一定会使组织逻辑受到约束而无法放任。

  此外,政党由于组织逻辑而导致异变的可能性,也受到来自国家治理变革方面的约束。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美国1883年通过的《彭德尔顿法》。该法案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开端,它把相当大一部分政府官职由“政党分赃”变成独立于政党的自主考任,这就大大削弱了政党通过分配利益来吸引和控制人的力量,使两党都不得不重新着力于加强党的纲领和政策主张对民众的吸引力,着力于强化党的代表功能和表达功能。

责任编辑:昀舒
王长江:论政党运行的基本逻辑

王长江:论政党运行的基本逻辑

2023-07-17 10:23:16
来源:钝角网 作者: 王长江
政党按意识形态和组织两种逻辑运行,这是政党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突出特点。意识形态逻辑来自政党的代表功能,它为政党提供合法性基础;组织逻辑为政党自运转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政党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既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又彼此矛盾、冲突,两者的互动和博弈深刻影响着政党发展的方向与前景。政党在按意识形态逻辑加强思想理论创新的同时,警惕和防止组织自身的异变,是政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意识形态逻辑 组织逻辑 代表功能 组织异变 组织变革

  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党都有着大体相似的基本目标,即通过获得足够民众的支持,掌握国家公权。尽管如此,实际运行中的政党,境遇却大相径庭:有的备受民众冷落,无论如何努力,都始终难以摆脱小众政党的身份;有的初时来势汹涌,后来却兵败如山倒地一夜溃败;有的名为现代政党,却被民众像宗教组织那样崇拜着;还有的致力于构建严密、高调的意识形态,最终却免不了掉进失去信用的“塔西佗陷阱”。这林林总总的现象,固然一方面表明,政党活动受到大量各不相同的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由人不思考:这背后有什么规律在起作用?政党运行遵循的基本逻辑是什么?本文试图对政党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运行逻辑做一些思考。

  一、政党按两个并行的逻辑运行

  按照传统政治学的国家—社会两分法,政党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当然首先按社会组织的逻辑运行。

  作为社会组织,政党具有组织的一般属性。人之所以要组织起来,就是因为,组织可以为人们提供获得更多利益的预期。所以,组织即人们围绕着特定的利益结为一体,开展集体行动。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们结合到一起是为了某种利益,即获得生活的某种必需物。人们认为,政治共同体最初的设立与维系也是为了利益。”[1]奥尔森表达的也是同样的意思:“当存在共同或集团利益时,组织就能一显身手,而且尽管组织经常也能服务于纯粹的私人、个人利益,他们特有的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2]

  正因为此,政党拥有一个社会组织所具备的所有要件。政党要吸收一定数量的成员,以达成一定的规模;这些成员之间要建立一种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关系,以便采取共同的行动;要确立自己的工作目标,各项活动围绕这些目标而展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约束和规范组织和成员的行为;要按这些规则和规范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来增强组织的活力;等等。这些要件共同组成一个系统,形成该组织的特质。每个要件在系统中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运行方式和运行效果也自然不同。政党因此而呈现出紧密型、松散型、集权型、分权型、精英型、大众型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特点,各自按自己的机理和内在逻辑运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党的组织逻辑。例如奥罗姆描述欧洲社会党:“支部是欧洲大多数社会党的特征”,“一般说来,支部代表着高度集中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把一个复杂的劳动部门中的全体党员紧密联合起来,并且强调上级的支配作用。它吸收了大量成员,并且总是寻找新成员。它试图使自己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它通常对广大社会开放,希望由此使自己成为主要的、持久的衡量标准,并且能够动员人民去追求各种目标。”[3]

  不过,政党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们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是政治组织,是以获得公权力为首要目标的组织。“政治共同体所关心的不是当前的利益,而是生活的整体利益。”[4]公权力只能为它所在政治系统的全体服务,尽管这一点儿也不意味着掌权者没有自私的动机。萨托利就是据此来识别政党和“宗派”的不同的:“政客们寻求权力的动力仍然常在。所不同的是加在这些动机上的程序和约束。即使是政党政客完全为赤裸裸的私利所驱使,他的行为也要和他的动机相分离,如果体制的约束机制运作良好的话。因此(政党和宗派的)区别在于,政党是服务于集体的福祉的,是服务于不仅仅是竞争者个人的福利这一目的的。”[5]所以萨托利概括:“政党是代表整体的‘部分’并试图服务于整体的目的”。[6]“如果政党是一个不能为整体而执政(也就是考虑到普遍的利益)的部分,那么它就和宗派无异。尽管政党仅仅代表一部分,这个部分对整体则必须采取非偏私的立场。”[7]

  政党的这种代表性,可以概括成代表功能。代表功能是政党的一项重要功能,尽管萨托利对这个概括是否完全合适持保留意见。在他看来,政党一方面未必能真正代表其选民而非其党员,另一方面非政党组织同样可有代表性,因而很难把代表功能算作是政党独有的功能。但是,就政党不仅代表组织内的人群、更代表组织之外的人群、同时又通过获取公权力来实现这种代表性而言,这种功能确实是政党所特有的,是其他类型的组织所不具备的。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政党代表社会阶层,但几乎在所有国家,政党和社会阶层的数量并不对等存在。例如,不会因为存在两大阶级而必然存在两大政党(英美的两党都不是这种情况,尽管有人试图作这样的说明),也不会因为社会分成十个阶层,于是必然有十个政党存在。恰恰相反,只存在两大阶级的社会可能存在四五个乃至更多的政党,而碎分成若干阶层的社会,却可能只有两三个政党。这种不对称的状况,反倒是一种常态。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党的代表功能:一个政党可以代表一个阶级,也可以同时代表几个阶层,还可以只代表某个阶级的一部分。

  代表功能和表达功能密切地联系着。包括政党在内的社会组织,都有利益表达的功能。但是,由于政党还具有特定的代表功能,就使得它们的表达功能与其他社会组织也有所不同。一般社会组织的表达功能体现为该组织对内部利益和诉求的协调和整合,政党的代表功能则体现它们对社会上处于本党组织之外的多种不同利益和诉求的连接和整合。这就需要政党对何以如此作出能够被民众接受的有说服力的阐述。如布赖斯所说,它们是把有相同政治意愿的人们组织起来,“自认为促进一特种的主义及理想”。[8]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即为该政党的意识形态。这一点便是政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支配政党活动的,除了组织逻辑之外,还有意识形态的逻辑。也就是说,政党不是遵循一种逻辑,而是要遵循两种逻辑:既按社会组织的逻辑运行,同时按意识形态的逻辑运行。这个特点,大概也是政党被视为社会组织的高级形式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这里,对于把须拥有主义和信仰的逻辑称为“意识形态逻辑”,或许需要作一点解释。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不仅意味着主义和信仰,更包含着对主义和信仰的强调。但在现实中,许多政党非但不强调意识形态,而且往往对强调意识形态表现出强烈的反感。这是不是说明,这些政党并不遵循意识形态逻辑?不是的。在意识形态论争的特定时期,强调意识形态往往表示立场的对立,这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而,就意识形态的本义而言,它们所指的不过是那种成体系的、为相当数量的人所共同接受的思想。它们只是社会意识的存在方式,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它们就在那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曼海姆指出的,其实“所有时代的一切党派都具有意识形态特征”。[9]而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逻辑”,也只是说,政党的行为,都会受到它们所主张的主义和信仰的约束。这样的概念,并不包含政党都必须强化自己的意识形态之意。

  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误解,某种程度上和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现状有关。丹尼尔·贝尔、福山等一众学者都曾经提出了“意识形态终结”的论断。他们试图说明,当无论什么性质的国家都接纳了市场经济的时候,原先基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上的意识形态的对立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按照这个观点来推论,政党运行也就不应该再有什么“意识形态逻辑”。我们暂且把他在这个问题上对市场经济与意识形态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述放在一边不作评论,福山至少说出了部分事实:单就西方政党政治而言,政党之间意识形态对立的色彩确实已经褪去,留下来的大量是在共同意识形态下的政策主张取向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不加说明地使用“意识形态逻辑”的概念,的确容易引起歧义。奥罗姆在《政治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个概念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困扰。[10]所以,需要特别说明,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是广义的,既包括相对立的不同哲学和世界观的内容,也包括共同价值、理念之下的次一级的纲领和政策主张。奥罗姆和钱伯斯对此都做过区分:“在这一段以及随后的段落里,意识形态是指一套特殊的原则或纲领,它标志着一个政党的特征,并使这个政党有别于其他政党。”[11]我们这里取的也是这个含义。这些纲领和政策主张背后有意识形态的支撑,完全可以被视为遵循的是意识形态的逻辑。例如,堕胎和反堕胎看上去是一个意识形态色彩不浓厚的问题。但是,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在这个问题上却争论得不亦乐乎。之所以如此,归根结底是因为,隐藏在这个问题背后的,是两党对于自由、人权等问题的认知差异和不同偏好。

  布赖斯关于政党活动的阐述,可以看做是对政党按两种运行逻辑运行的最好说明。在他看来,“政党的起源无论是什么,其生存的及繁盛的原因是由人类心理中之四种倾向或心力之合流的作用;这四种倾向就是‘同情’‘摹仿’‘竞争’及‘奋斗’。政党的创始或者全出于理性的信仰,而其生机及其斗争力则以出于感情的居多。”[12]对于政党而言,信仰是肯定存在的,否则就失去了参与政治和掌权的理由。但余下的生机和斗争力,则要靠组织能力和水平来实现。

  二、政党内在的基本矛盾和运行轨迹

  政党内部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是相辅相成的。政党必须有主义和信仰做旗帜,必须有自己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纲领和政治主张。这些都是用来体现政党代表性的。没有了它们,政党就无法证明自己有掌握公权力资格。因此,它们既是政党作为政党组织(而不是别的组织)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获得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认同的基础,即政党合法性的基础。

  政党意识形态对党的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具有规定作用。几乎在任何一个政党身上,这一点都能得到有力的证明。例如最早出现的英美政党。众所周知,美国两党看上去都非常松散。这种松散的组织特性,首先与它们都在和平状态下发展起来有关,其次与它们往往提出能把尽可能多的利益整合进来的党纲有关。如前所述,美国两党争论的焦点已经越来越远离了传统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在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上,两党并无差别。它们的分歧下降至次一级的纲领、策略的层面,而且纲领、策略也已进入到努力争夺处于两党之间的中间群体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这类扩大自身包容性取向的政党,其组织形态不可能是紧密型的。这些政党的主要活动是选举。平时几无活动,选举期间则格外活跃。党的大会的主要内容,除了制定竞选纲领,就是推出自己的候选人。全国及地方的党组织的架构,也围绕选举进行构建、展开活动。难怪有人索性把这些政党叫做“选举党”。很难想象这种类型的政党会有严格的纪律,并保持庞大的维持日常运转的人员和机构。

  反过来,组织的运行方式也会影响到政党的意识形态。没有一个政党不愿意自己的主义和纲领政策主张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然而,组织的逻辑会对此有很大的制约。举一个例子:在西方国家,议会党团属于对贯彻党的意志起决定意义的机构。但议员虽然归属不同的党派,其地位却是通过博取大量党外人士的支持获得的。所以,尽管这些党团内部也有本党议员代表本党立场、服从本党纪律、履行本党义务等诸多规定,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不可能只服从党的意志。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导致党的意识形态的改变,但肯定会使党的纲领和政策主张的贯彻执行打折扣。而且,这又进一步使政党在制定这些纲领政策主张时不能不顾及方方面面的意见,从而也就使政策主张的内容变得更加模糊和笼统。

  应该特别分析一下西方国家政党普遍存在的淡化、模糊意识形态,或叫“意识形态实用主义化”的现象。所谓淡化意识形态是指,在多党竞争的条件下,政党为了拉拢尽可能多的支持者,努力中和意识形态的鲜明性,向中间、温和的方向靠拢。但是,这种取向导致了政党之间的界线模糊化,反倒使政党的吸引力进一步下降。这里展示的是政党的一种二难困境:为了吸引更多的人,采取了淡化意识形态的举措;而淡化意识形态的结果,却是使政党进一步失去吸引力。这种状况,反映了西方政党政治的现实,确实是政党面临的普遍难题。

  但是,如果根据这种情况,就认为政党的意识形态逻辑不起作用了,却是一种误识。意识形态实用主义化,本质上只是对意识形态内容的改变,而非对意识形态的放弃。淡化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实用主义化,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民众,淡化其阶级、阶层属性。所以,确切地说,它是政党顺应环境而使自身的“主义”更富灵活性、更具弹性的努力。布赖斯指出了这一点:“政党是一种活的有机体;其发达的途径决不能受其理想及主义之绝对的拘束,总时常受环境之影响的。环境是变迁不定的,政党既在环境中活动,就不得不有顺应环境的伸缩力。”[13]政党的纲领和主张扩大了包容性,自然也就使得政党不容易走极端。所以,布赖斯说:“美国的政党本身大体说是一种守旧势力,因为希望在选举时候得到多数选民的赞同,就不得不极力调和各派的意见,使他们都能归入其范围之内。”[14]当然,必须承认,由于政党的意识形态论争从“主义”一级降至纲领和政策主张一级,相应地降低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而组织力的重要性则上升,这也是事实。如布赖斯所说,“政党有时虽曾忘却其原来的主义,而其党的团结及力量则依然存在”。[15]

  我们分析了政党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相辅相成的一面。但是,必须指出,两种逻辑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是二者关系中更加重要的一面。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显然是两种不同的逻辑,各有自己的运行轨道。两种逻辑同时在一个政党内运行,使得二者既相互依托又相互矛盾、既彼此交错又在不断博弈。这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不但客观存在,事实上对政党的运行质量,甚至对政党的兴衰盛亡,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米歇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是对政党组织中存在的组织逻辑消解意识形态逻辑取向的最为系统、最为经典的描述。米歇尔斯一方面认为,民众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他观察到,民众一旦组织起来,又很容易被寡头集团所控制,政党尤其如此。他分析了产生这种结果的民众心理因素、组织技术因素和领袖个人因素。民众心理因素指的是,在对组织有了认同感之后,民众就很容易受宣传鼓动的影响, 产生从众和服从心理。组织技术因素指的是,推动组织的运行和发展需要一定水平的技术和专业手段,这会使组织者成为难以轻易替代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从而使他们拥有普通民众无法拥有的地位和特权。领袖个人因素则是指领袖利用在有组织的集体行动中往往会产生的从众心理和盲目追随,天然倾向于自身权力和利益的巩固,强化对权力的专断和独占。所有这些,使得政党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米歇尔斯认为政党组织这种寡头政治化是不可避免的,故而对这种规律性现象以“寡头政治铁律”相称。他强调指出:“一种普适的社会规律告诉我们,任何集体性组织机构的形成都是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而一旦这一机构稳固权力,它便会形成属于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必然与集体利益相冲突。”[16]米歇尔斯甚至得出结论:“任何政党组织都代表了一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寡头化权力。”“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17]对于政党组织这种由自运转的力量造成的与其意识形态逻辑相脱离的现象,我们或可从另一个角度称之为政党组织的“异化”或“异变”。

  组织逻辑在空间上架空和消解意识形态逻辑的状况,确实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布赖斯描述道:“有些理想的主义也许是政党的旧基础,仍旧是它们竞争的标帜;但是主义的引力则远不如竞争的精神,党名的依附,及合作的兴趣,甚至于不如维持政党组织的目的。”[18]这一描述,即是对上述现象的概括。不过,对于这种现象是不是“铁律”,学者历来都有批评。一方面,他们普遍认为米歇尔斯把问题绝对化了。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承认,米歇尔斯揭示的规律是深刻的。应该说,发现组织有发生这种异变可能性的研究者不在少数。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也身在其中。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关于巴黎公社政权如何防止掌权者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论述,显然充分估计到了这种可能性。他特别赞扬的给公职人员付和工人同样的工资的举措,无论是否可行,其深意都在把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位和个人利益相分离,以防止因此而出现的公权力蜕变。值得一提的是,中共的创建者陈独秀,在建党之初也曾为此而抵制过党的工作人员领取工资的行为。

  奥尔森在它研究组织行为的著名著作中,运用集体行动理论,系统地分析了组织整体目标和组织自身的运行之间的差异引发的问题,可说是对政党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之间矛盾关系的又一深刻论证。奥尔森指出,“大集团”与“小集团”(为避免误解,我们在这里把它们区分为“大中型组织”和“微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他把不同组织得到的集体物品(集体利益)与投入的成本相比较,认为,在微组织(比如一个家庭)中,当成员发现他从集体物品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提供一定量集体物品的总成本,特别是“成员即使必须承担提供集体物品的所有成本,他们得到的好处也要比不提供集体物品时来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假定会提供集体物品。”[19]大中型组织则不一样。它们有共同的集体利益,但同样也需要大的成本投入。如果这些成本由一些成员负担,达成的集体利益则由全体分享,这些成员的所得小于他们付出的成本,他们就不会有促进集体利益的积极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组织中的成员会为了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了。政党组织无疑可以被看做是这种“大集团”的典型。

  那么,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又确实存在像政党、工会这样的大集团的集体行动?奥尔森引出了“副产品理论”来阐述其中的原因。他认为,大集团不能仅靠共同利益吸引人,还一定要有不属于共同利益而与个人有关的激励。这样的组织在争取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也能够为参与者提供私人的或非集体性的产品,这些产品就成为积极的诱导因素,成为给参与者以回报或积极的选择性激励的源泉。但这些产品不是集体行动要取得的公共产品,而是它的“副产品”。奥尔森这样描述政党作为组织的运行逻辑:“政治‘机器’有广泛的组织结构。但是这类政治机器并不为集体物品工作。一个政治机器充其量感兴趣的是资助金,最坏的则是公开的贿赂。工作人员为一个政治机器控制住选区通常是为了在市政厅得到工作。每一个政党的雇佣文人都知道他若不帮助该机器就得不到工作。于是,政治机器能够发展成连接良好的组织结构,因为它们主要并非为加强任何大集团的共同利益,而是为了提高特定个人的利益而奋斗的。”[20]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含义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种种权力和物质的好处,也应包括能满足人们价值、精神追求的所有内容。这些都是组织本身的副产品。它为党员提供了大量有选择的或非集体性的收益。开始也许是不经意的,但后来随着运行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争取公共产品的行动逻辑和争取“副产品”的行动逻辑显然是不一样的。从这一点上看,组织逻辑始终存在侵犯和扭曲意识形态逻辑的可能性。但是,在政党竞争的条件下,这种侵犯和扭曲意味着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的失衡,却不意味着组织逻辑对意识形态逻辑的取代。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政党组织由于组织起来之后能够自运行而处于强势,意识形态逻辑有时会被迫压缩空间,甚至有时会成为替组织行为辩护的工具,但意识形态逻辑并不因此而消失,因为它支撑政党合法性的功用无可替代。一旦政党的合法性因此而遭到损害,政党就很可能失去与其他政党竞争的能力。而意识形态逻辑只要存在,它就一定会使组织逻辑受到约束而无法放任。

  此外,政党由于组织逻辑而导致异变的可能性,也受到来自国家治理变革方面的约束。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美国1883年通过的《彭德尔顿法》。该法案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开端,它把相当大一部分政府官职由“政党分赃”变成独立于政党的自主考任,这就大大削弱了政党通过分配利益来吸引和控制人的力量,使两党都不得不重新着力于加强党的纲领和政策主张对民众的吸引力,着力于强化党的代表功能和表达功能。

  三、苏共模式的运行及其特点

  在对政党运行的两个基本逻辑交互作用并影响政党后续发展的情况进行考察时,苏共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典型案例。苏共不同于其他政党之处在于,它是强意识形态型政党,又有高度严密、高频运转的组织体系。两种逻辑及其运行都非常显性,其交互作用也格外清晰,格外引人注目。

  苏共确立了一个强大的马列主义意识形态体系。它为布尔什维克党提供了充分的合法性。通过包括思想灌输在内的一系列途径和手段,苏共使这套意识形态不仅为苏共的普通党员所接受,而且也逐步获得了广大苏联民众的认同。其中,关于代表工人阶级,用激烈手段消灭阶级和剥削,建立无阶级社会,定位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目标等,对民众产生了相当大的吸引力。苏维埃政权从非常弱小的状况逐步得以稳定和巩固,和这套意识形态提供的政治合法性分不开。

  苏共由列宁创建、斯大林确立、又经后任者完善的组织模式,被称为列宁主义“新型政党”,后来被人们统称为“苏共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高度集中的权力和思想政治的高度统一。列宁在组建共产国际时谈到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实际上就是对当时的布尔什维克党、后来的苏共的组织特征的准确描述和高度概括,为的是给其他同类型的党一个可供效仿的模板。列宁强调,这类政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象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确立,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21]斯大林对这种集中统一作了进一步的强调:“党不仅是党的各个组织的总和。党同时还是这些组织的统一的体系,是这些组织正式结成的统一的整体,有上级的和下级的领导机关,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全体党员所必须执行的实际决议。没有这些条件,党就不能成为能够有计划有组织地领导工人阶级斗争的统一的有组织的整体。”[22]必须承认,在夺权政权过程中和巩固政权初期,这一模式充分体现出了它的优越性。

  但随着政权的巩固,情况显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度集权的苏共组织本来就有很强的自运转能力,此时由于解除了被压制状态而得到了迅速扩张。我们知道,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苏联国家建立的是一党制苏维埃政府。取得政权以后,为保证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党几乎包揽了整个国家和政府的全部事务,完成了对国家权力的独占。这样一来,苏共手中掌握了巨量的可供分配的权力资源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前者如对公职和干部进行调配、委任的权力,后者则体现为通过国有化集中起来的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财富。这一方面意味着苏共有了强大的控制国家和社会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由此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即米歇尔斯所说的特权或奥尔森所说的“副产品”,开始对执政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对此,布尔什维克党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准备。事实上,当时的环境也不适于把民主的问题、对组织和仍然脆弱的国家权力进行约束的问题提上日程。列宁甚至有这样的论断: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23]斯大林利用被赋予的职责,把党的组织扩展成了一个庞大的、无所不在的组织体系。在列宁去世以后,这个组织体系成了斯大林斗垮党内各派的得力工具。而列宁作出的权力不受约束的论断,尽管要放到当时的场景中去理解,至少不能像字面意思那么简单,但和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普遍出现轻视法治建设的弊疾,显然有着无法割离开来的联系。

  不受约束的权力很容易使组织醉心于自身的运作而把主义和信仰放在一边。对于这一点,米歇尔斯早有预言:“一旦政党本身变成了目的,有了自己的目标和利益,那么从目的论的视角看,它将脱离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在政党组织中,作为组织基础的大众利益很少与已经被人格化了的官僚机构的利益相一致。”[24]后来的苏共,果然被米歇尔斯不幸而言中。当然,此时的布尔什维克党还不至于此。但迅速扩张而又缺乏约束的权力确实已经开始影响党的组织自运转的方向,与党的意识形态逻辑的矛盾很快显现。这首先表现在党和国家机关中官僚主义现象的泛滥上。列宁对由此产生的官僚主义现象高度警惕,毫不留情地进行了批评、抨击和处理。他强调扩大党内民主,高层的“集体领导”原则也在他的坚持下体现得比较充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批评、抨击和处理针对的是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干部,官僚主义现象往往被当作个人作风来对待。有材料表明,列宁和他的战友在对官僚主义问题进行思考的过程中,在一些方面已经涉及到制度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体制问题。因此,不能说列宁时期完全没有注意到制度建设。但至少对全党而言,可以说,这个进程是缓慢的,缺乏自觉的。历史没有留给列宁充分的时间来构思和完成这个制度化的过程。到斯大林时期,这个过程停止了,权力迅速向个人集中。在权力缺乏约束的状态下,大概率会像米歇尔斯所说:“即便是那些最纯粹的理想主义者,一旦他们获得权力,要不了几年,他们便被裹挟进权力腐败的旋涡之中。”[25]

  组织逻辑下组织利益的强势扩张,最终导致了它和意识形态逻辑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这损害到意识形态本身,引起人们对苏共意识形态的怀疑,因而也伤害到民众对党的信任,开始动摇苏共的合法性基础。遗憾的是,在两者的矛盾和冲突面前,苏共最终还是选择了对既得权力和既得利益的维护。它没有按照意识形态逻辑的要求校正组织自运转的方向,启动组织变革,更没有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推动党的思想理论创新,而是从维护已经逐渐固化的既得利益和现行模式出发,对意识形态提出要求。这样一来,意识形态离开了它本身的发展逻辑,沦落成了既得利益和现行体制的附属物,成了为之辩护的工具,服务于组织的自利行为。苏共走下坡路实际上从这里开始。尽管表面看上去,党的组织在加强,党员数量依然在扩大,但这些都于事无补。众所周知,苏共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揽权,集各种权力于党一身。最初人们相信,把所有的权力归于“先锋队组织”,能够为国家朝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提供根本保证。但是,当这种权力因受不到约束而公开变成组织自利、导致特权腐败现象泛滥的时候,以往意识形态建立起的政党信用就在人们心中崩塌了。

  两个逻辑之间的博弈,也可以部分地用来解释苏共组织中令人眼花缭乱的党内斗争。由其强意识形态特征决定,参加这个党里来的人,往往首先是因为认同该政党的意识形态取向,但后来却不得不屈从于其组织性。这样,特别是在其组织逻辑与意识形态逻辑发生明显冲突的时候,党内矛盾就尖锐化了。苏共内以正确与错误、革命与反革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马克思主义与机会主义划分的党内斗争,实际上都要么是党的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不洽引发的冲突,要么是组织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之争。只不过由苏共已经形成的体制和特质所决定,每次这样的斗争,都进一步消解了意识形态逻辑而强化了组织自运转,加重了组织异变的趋势。苏共到最后解体、失去执政地位,实际上是这种异变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虽然,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的磨擦,组织逻辑对意识形态逻辑的销蚀,由此而导致政党信用下降,是各类政党和政党体制都普遍地存在的问题,理论上都难以避免,但在苏共身上,这种矛盾、冲突及其后果确实被演绎到了极致。

  四、简短的结论

  任何一个组织,只要具备组织所需的若干要件,就能够运转起来。同时,政党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之处,在于它把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目标背后的主义和信仰——也即特定的意识形态之上。因此,政党同时依托意识形态的逻辑和组织的逻辑而运行。两种逻辑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它们为政党健康运行提供驱动力。

  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之间客观上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博弈,意味着政党并不必然沿着设定的目标前进。恰恰相反,组织的自运转逻辑让它有可能围绕自身权力和利益运行而完全忽视设定的目标。对于把目标设在自身利益之外的政党而言,这样的情况更容易发生。所以,防止意识形态逻辑和组织逻辑的失衡,尤其是,防止组织逻辑对意识形态逻辑的扭曲和侵蚀,既是政党的长寿之道,也是避免自身异变的根本途径。以往和现在的政党政治实践都表明,这仍然是任何政党的发展都难以绕开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作者简介:王长江,1956年出生,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党建教研部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期从事党校中高级领导干部教育,专于世界各类政党运行机制的比较和中国共产党建设问题的研究,致力于研究政党政治和执政党活动的普遍规律,创立了政党比较学科,推进政党理论创新,为提高我国政党研究的学术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学界同行的公认。被评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政治学学科评议组成员。

      注释: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页。

  [2]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3] 【美】安东尼·m.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3页。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7页。

  [5] 【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2-53页。

  [6] 【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3页。

  [7] 【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页。

  [8] 【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9] 【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9页。

  [10] 【美】安东尼·m.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49页。

  [11] 【美】安东尼·m.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99页。

  [12] 【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13] 【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14] 【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0页。

  [15] 【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16] 【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政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

  [17] 【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政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18] 【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19]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20] 【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191页。

  [21]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1-312页。

  [22] 《斯大林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3页。

  [23]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

  [24] 【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政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9页。

  [25] 【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政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责任编辑:昀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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