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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落社会治理方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只有基于特殊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传统等独特的国情才有可能实现突破。部落社会治理是现代化语境下国家与部落关系的重构。诚如前述,部落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对于部落社会的深度整合,部落无法孤悬于国家之外。那么,部落社会如何实现治理?部落社会治理是否具有统一的路径?与西方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是自上而下的过程。部落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推动。现代化的政治具有类似的特点,但传统社会各有不同。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现代国家势必与多样性的部落社会产生互动,从而衍生出多元化的部落社会治理道路。然而,如何在独特的社会经济、社会政治传统的大环境下,整合部落社会是近代以来阿富汗乃至其他一些中东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
穆沙希班王朝的“双轨”的部落社会治理与之前的阿富汗政权完全不同,即不再通过强力压制部落社会,而是维护部落传统。这巧妙地缓解了现代国家与传统部落社会之间的关系,但也存在严重缺陷。其一,“双轨”的部落社会治理使部落与国家的发展相脱节,部落社会无法支撑国家的现代化理想。亨廷顿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城市政治的变革只有获得农村的支持才可能成功”。对于阿富汗这样一个部落社会在政治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的国家而言,失去部落参与支持的政治运动难言成功。其二,无论是集权型还是双轨制的部落社会治理都依赖大量资源的投入。阿富汗国家能力有限,无力从社会中提取更多的资源,故而难以支撑这一宏大的现代化方案。社会治理只能借助外部力量,从而为后者的渗透与干预提供了可能。这最终导致阿富汗中立外交的丧失,成为阿富汗问题的重要诱因。由此,穆沙希班王朝的部落社会治理虽然相对温和,但仍然脱离了其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很难取得成功。
穆沙希班王朝的部落社会治理具有独特性,也是当代中东部落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20世纪以来,在中东民族主义的裹挟下,从伊朗、土耳其到伊拉克、利比亚等阿拉伯国家,它们都试图构建强大国家,从而压制部落社会的独立性,实现社会治理,但在成效上却存在明显差异。伊朗与土耳其在这方面取得成功,部落组织逐渐消亡,失去了在社会政治中的重要性。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国家的部落组织具有等级制与统一性,服膺于中央权威。这些特质与现代政治相契合,国家可以将之逐步纳入现代政治之中。阿富汗及一些阿拉伯国家也曾效仿上述国家,但结果却截然相反,部落社会处于高度分裂的状态,极其反对外部权威。这些国家的集权化实践与部落社会的分权传统形成结构性矛盾。国家政治可以实现突变,但社会经济结构却是长时段的变量,具有长期的稳定性。特别是,由此塑造的部落政治文化传统是深层的心理结构,在中东地区更是根深蒂固。这种集权化的路径在阿富汗及阿拉伯国家水土不服,难以取得积极成效。部落社会治理具有多元化的路径,应当顺应特定的社会传统与现实。在当前阿拉伯政权更迭、原有的政治体系崩溃的背景下,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文化传统却并非发生根本性变化,部落组织仍然具有其合理性。如果一味地以西方政治经验为模板,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整合部落社会,不仅无法解决部落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引发部落力量更强烈的抵抗。
第三,重新审视部落社会的独特性是破解部落社会治理难题的关键。既然部落社会治理既不能“统而不治”,也不能完全通过国家强力的方式解决,那么部落社会治理路在何方?在此,我们有必要回归到部落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重新审视部落社会的性质问题。近代以来,西方学界开始深入考察与研究东方的部落社会。其知识建构的结果便是在进化论的框架下,将部落社会纳入人类社会发展的线性序列中进行认知。即将部落或氏族社会视为原始、落后与野蛮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东方学”的产物,同时也隐含着“西方中心论”的话语霸权。
事实上,当代中东的部落社会具有高度复杂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远非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可比。一般而言,族外群婚、共产制经济与原始民主构成了原始氏族社会的重要标识。就当代阿富汗部落社会而言,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阿富汗社会存在严格的婚姻制度,并不存在族外群婚。此外,部落社会的土地以家庭共同占有为基础,部落组织的首领与部落民存在复杂的经济关系,但远非原始的共产制经济。虽然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支尔格大会(部落大会)和普什图瓦利(习惯法)等原始民主的遗存,用以解决部落社会内的纠纷与其他重要事件。但这些类似乡约的基层社会制度是东方传统社会所共有,不能单独成为原始氏族社会的充分条件。特别是,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超越狭隘部落认同且十分强烈的民族与伊斯兰教认同。故此,当代阿富汗部落社会,以及与此类似的阿拉伯部落社会不宜被简单归结为原始的氏族社会。事实上,一些西方学者也开始反思对于中东部落社会的传统认知。正如霍利和克斯蒂纳所言,近代以来中东地区并不存在纯粹的(原始的)部落社会。英国著名人类学家泰普尔同样认为,中东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部落或原始社会。
“强社会与弱国家”:阿富汗现代社会治理的难题
部落是中东地区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不仅与现代社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治理无法回避的关键性问题。阿富汗具有根深蒂固的部落传统,部落组织也显示出异于寻常的强大社会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是左右阿富汗历史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与此相反,阿富汗国家的力量则十分孱弱。阿富汗因此呈现出“强社会-弱国家”的权力分布模式。故此,国家如何整合强大的部落社会成为阿富汗近代以来的一大难题。
(一)分裂型的部落社会传统
部落作为传统的社会组织,其核心的标识便是基于“血缘关系”,具体体现为部落社会具有基于血缘的谱系关系。阿富汗的部落社会也不例外。学界一般将阿富汗部落的始祖追溯到卡伊斯(qays,572-659)。据传说,他的4个儿子分别繁衍为普什图人的四大部落联盟:即分布于阿富汗的杜兰尼部落联盟和吉尔查伊部落联盟,以及分布于巴基斯坦西北边境地区的戈古斯特部落联盟和卡兰里部落联盟。几乎所有的部落、部落分支、家族都可以在整个普什图部落的谱系中找到自身对应的坐标。
谱系是普什图部落最核心的社会关系。它既是社会群体的集体记忆,也是社会认同、集体行动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基础。在谱系基础上,阿富汗部落形成了独特的社会网络。家庭(khandan)是土地占有的基本单位。最年长的男性为家长,拥有绝对权威。包括土地、农具和牲畜等在内的家庭财产共有,实质上归家长支配,其他家庭成员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与财产。家长对家族成员甚至有生杀予夺之权。若干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家族(qabileh或kam)。类似于家长,家族的长老也具有绝对权威。
阿富汗人认为,部落只是家庭的扩大和退化形式。村庄由若干家族构成,一般源于同一祖先的第5~6代。许多家族与村庄组成部落,一些部落又构成部落联盟。与家长具有绝对权威特点相比,不同村庄、部落乃至部落联盟之间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不存在绝对权威和隶属关系。泰普尔对此评价道,不同的家庭、家族村庄和部落代表的是兄弟之情,相互平等;家庭内则是父子之情,长老有绝对权威。村长、部落首领乃至部落联盟的首领只负责处理各自社群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负责召集兵士对外作战,而无权干预部落组织内的事务。一般情况下,部落首领不能世袭。
我们由此不难发现,阿富汗部落社会沿着谱系分裂为众多相互独立、互不统属的松散社会实体。这些传统社会组织既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实体,也兼具军事功能。每个组织大都拥有各自的首领,但权力有限。只有当面临外部干涉时,不同的部落组织才按照谱系关系,在宗教人士的领导下,暂时联合起来共御外敌。一旦威胁解除,联盟便宣告解体。总体上看,普什图部落组织的规模较小,不同的部落组织之间矛盾重重。西方人类学家将之称为“分裂型社会”。
(二)自治型与冲突型的部落政治传统
阿富汗部落社会的独特构成方式也影响了其政治文化。一般而言,中东部落社会具有两种类型:即平等型部落和等级制部落。普什图部落是典型的平等型部落。具体而言,其政治文化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极具内聚力的家族政治传统。家族政治源于“父权家长制”,家长垄断家族所有资源,家族成员都处于从属地位。这主要源于家长处于家族血缘关系的顶端,是家族各种社会关系的节点;还源于家长是家族所有财富的拥有者,扮演者生产劳动组织者和资源、财富的分配者的角色。家族政治传统体现为:家长有绝对权威,成员必须服从;兄弟之间,以及兄弟部落组织之间地位平等并存在极强的竞争性;基于谱系的家族和部落隶属关系决定个人及部落组织的政治忠诚与行为选择;社会政治认同以谱系关系为依据,呈“同心圆”式分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第二,追求平等与自治,反对外部力量的控制。美国学者安德森指出,阿富汗部落社会存在矛盾的现象:家族内呈现等级制,部落层面则具有平等观念。在谱系中位于同一层级的不同个人、不同部落组织地位平等。这进一步体现为,阿富汗人反对任何外部力量的控制。无论这种干涉是来自于本国的征兵、征税、派驻官员,还是来自所属部落,抑或其他部落首领、其他国家的控制。历史上,任何试图控制或干预普什图部落的行为几乎皆引发部落叛乱,最终都以干预者的失败告终。
第三,形成对立与冲突的社会文化。阿富汗部落组织在维护各自独立的同时,不同组织间存在尖锐的矛盾与冲突。从深层而言,这两个方面相互统一。部落组织之间的对抗本质上是为了防止任何一方独大,以维系部落社会内的权力平衡,从而保持个人和部落组织的自治地位。西方学者将之称为“平衡-反对机制”(balanced-opposition)。换言之,部落组织之间相互对抗的目的是为了达到部落社会的内在平衡。盖尔纳指出:“权力平衡既存在于部落成员之间,也存在于不同部落组织之间”。正因如此,阿富汗部落社会始终处于无休止的对抗状态。阿富汗部落的聚居区甚至被称为“叛乱之地”(yaghistan)。
阿富汗部落社会尽管构成了社会的主体,但十分松散、各自为政、矛盾重重,缺乏统一的权威。然而,部落社会并非完全无序,它具有内在的社会传承与运行制度。部落习惯法是部落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规范、行为准则,以及民族认同的来源。习惯法在许多方面与沙里亚法存在矛盾。
(三)现代部落社会治理及其内在困境
阿富汗部落社会事实上就是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封闭的社会实体,处于自治状态。部落因此是一种“自组织”的社会。历史上,国家政权主要位于城市之中,对于部落社会鞭长莫及,无法对之实现直接统治,只能进行间接的控制。即美国学者沙兹曼所谓的“封装式”(encapsulation)统治。具体而言,国家只能接触到部落首领,通过他们对部落属民进行间接统治。这些首领便是地方统治者和军事首领,扮演国家与部落民之间的掮客。传统上,部落社会内部事务的解决主要依据支尔格大会(部落大会)和习惯法,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国家对于部落社会的这种间接统治模式在中东历史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另则,国家与部落社会具有有机的政治联系。国家依赖部落社会提供税收、兵源和政治忠诚,部落也依赖国家提供领地、牧场和种种特权,以及安全保障。可以说,传统国家基于部落社会,两者相互依赖,是共生的关系。历史上,当统治者逐渐融入城市社会,进而脱离与部落的联系时,便失去了社会基础。此时,一些部落可能通过征服建立新的国家。这种权力的更替在阿富汗反复上演。1747年,杜兰尼部落联盟征服阿富汗,建立了阿富汗历史上第一个独立的国家,即杜兰尼王朝。该王朝仍然维持着传统的部落与国家关系。杜兰尼部落联盟处于统治地位,国王和高级官员皆出自该部落联盟,特别是其中的萨多查伊部落、波波尔查伊家族。国王在形式上只是一位部落成员(primusinterpares),而非绝对的君主。国王既无权任命基层官员,也无法干涉部落内部事务。部落社会则拥有免服兵役、免税、自治等种种特权。我们从中不难发现,与强大的部落社会相比,杜兰尼王朝十分虚弱,严重依赖部落社会的支持。因此,杜兰尼王朝只是一个“部落国家”。
近代以来,中东国家开始由帝国、王国、部落国家等传统政治形式向现代民族国家过渡,亦即构建现代民族国家。19世纪中后期,阿富汗也开始在“部落国家”的基础上锻造现代民族国家。然而,与“部落国家”不同,民族国家拥有统一的行政、司法和官僚制度及国家认同,并且对于社会进行直接的控制和管辖。阿富汗属于“强社会、弱国家”的权力分布形式。相对于强大的部落社会而言,国家的力量孱弱,不仅没有能力从社会中提取更多的资源以期自上而下地整合部落社会,而且其生存也依赖部落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治理和整合各自为政却又异常强大的部落社会,将之纳入国家的直接控制,成为近代以来一直困扰阿富汗的难题。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穆罕默德王朝最先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即借助英属印度的经济与军事援助,打击部落社会,从而将之纳入国家的直接控制。但这种集权化的改革与部落的分权自治传统产生激烈的冲突,最终导致部落反抗风起云涌,穆罕默德王朝终告垮台。1929年,继之而起的穆沙希班王朝又该如何应对部落社会的分立割据状态,将之纳入国家的控制?
“地租型国家”:穆沙希班王朝部落治理的前提
1929年,纳第尔建立了阿富汗最后一个王朝,即穆沙希班王朝。该王朝仍需面对前朝未能解决的问题:即在一个弱小而又资源贫乏的国家如何整合强大的部落社会?穆沙希班王朝汲取了前朝的教训,构建了一条独特的部落社会治理模式,即在继续维护部落社会的传统自治、免税特权并提供各种补贴的前提下,强化国家的力量。这事实上摆脱了部落社会对于国家的掣肘,但新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国家在没有能力从部落社会中提取更多资源的情况下,国家构建与收买部落的资源从何而来?
穆沙希班王朝通过构建“地租型国家”(rentierstate)解决了这一难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中东裔学者马赫达维最早提出“地租型国家”的概念,主要指将本国资源让渡给外部力量,以获取大量“租金”的国家。这里的资源既包括如商路、海峡、输油管道线路等,也包括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这一概念成为西方学界研究海湾产油国、利比亚和阿尔及利亚等中东国家的重要范式。“地租型国家”具有其独特性:一是国民收入主要依赖外部的“租金”;二是产业结构单一,政府是经济运行的中心;三是政府不再依赖税收,反而可以利用从外部获得的租金“收买”民众,从而割裂了国家与社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政治参与低下,威权主义盛行。
阿富汗拥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但在20世纪30~50年代,基于当时的国际形势,该国的战略地位还未凸显。由此,阿富汗必须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财源,维系其独特的社会治理。一是增加消费和贸易等间接税的比重,代替向部落直接征税。1926年,阿富汗对于土地和牲畜征收的直接税占到阿富汗政府总收入的62.5%,而到1953年时仅占18%。二是新办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贸易公司,通过国家垄断工业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筹集资金。本质上,阿富汗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从部落社会中提取有限的财源,从而在维护部落传统特权和利益的基础上,缓慢地强化国家的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美、苏冷战的兴起,阿富汗的地缘政治地位凸显。美国试图将阿富汗纳入“巴格达条约组织”,以遏制苏联对中东和南亚的影响;苏联则将阿富汗视为抵御西方国家的遏制并向南亚渗透的前沿基地。因此,美、苏在阿富汗存在激烈的博弈,阿富汗则成为博弈双方的“缓冲国”。这种地缘环境也赋予阿富汗难得的机遇。穆沙希班王朝奉行中立外交,在大国间待价而沽,以便争得外部援助。地缘政治环境也变成一种独特的资源,成为向周边强权索取“租金”的砝码。美国学者巴菲尔德形象地指出:阿富汗用“大国争斗的热度来取暖”。借此,美、苏向阿富汗提供了巨额援助。根据美国“数字化国家安全档案”(dnsa)披露,从1950年到1976年,阿富汗共获得外部经济援助(包括贷款)23.301亿美元,其中美、苏两国分别为12.51亿美元和5.652亿美元。
因此,外部援助在阿富汗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急剧上升。1957年,阿富汗政府岁入为5.64亿阿富汗尼,按照当时的官方汇率(20∶1)折合为2820万美元。从1950年到1976年,阿富汗获取的外部援助是1957年阿富汗当年政府收入的82倍!1963年,外部援助占阿富汗政府收入的近半数。从1954年到1973年,阿富汗的发展支出中,超过80%来自美国与苏联的援助。
传统上,阿富汗国家是部落社会的延伸,在某种意义上是部落社会的一部分,严重依赖部落社会。国家一旦强化对部落社会的控制,势必导致后者的激烈抗争,最终导致国家政权的瓦解。阿富汗“地租型国家”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传统的部落与国家关系,从而改变了传统的国家-社会关系。国家不再是部落社会的一部分,而是成为超然于部落社会的强大力量。
从经济上看,阿富汗政府历史上第一次摆脱了对于部落社会的经济依赖。传统上,阿富汗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对农牧民的征税,以及国内贸易和过境贸易。其中,一些实力强大的部落或与王室联系密切的部落还具有免税权。“地租型国家”的形成使国家的收入转向外部,从而在经济上摆脱了对部落社会的依赖。从政治与军事上看,凭借巨额的收入,穆沙希班王朝着力推进城市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强化国家机器。在外援的刺激下,阿富汗开始构建庞大的现代官僚体系,以及强大的现代化军队。国家不再依赖传统的部落骑兵,同时也有能力镇压部落社会的叛乱。这使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更强的自主性。此外,穆沙希班王朝也可以利用外援收买部落社会。
因此,“地租型国家”的形成不仅打破了传统的部落与国家关系,使国家在独立于部落社会的同时,具有了空前强大的力量。这使部落社会治理成为可能。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对阿富汗而言,国际环境与地缘政治毕竟不是恒量,据此获取的“租金”并不可靠。一旦外部环境缓和、地缘政治的重要性下降,阿富汗获得的外部援助也势必减少。因此,阿富汗的“地租型国家”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统而不治”:穆沙希班王朝独特的部落社会治理模式
“地租型国家”的形成使穆沙希班王朝的部落社会治理成为可能。穆沙希班王朝汲取穆罕默德王朝的教训,并未利用强力方式控制甚或铲除部落社会,而是构建了一条独特的部落社会治理模式:即在维护部落组织与传统权益的同时,自下而上地推动部落社会的变迁,强化国家力量,以便兼顾国家现代化改革与社会政治的稳定。具体而言,穆沙希班王朝部落社会治理主要由如下相互关联的几方面构成。
第一,维持部落社会传统的自治地位。穆沙希班王朝的产生本身就是部落政治的产物。王朝建立者纳第尔由支尔格大会选举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的“部落一致”的产物。从政治合法性上看,该王朝来自于部落政治传统。正如纳第尔所言:“人民选择了我,我不是国王,而是为部落与国家服务的公仆。”故此,穆沙希班王朝一直维护部落社会的传统特权,后者仍扮演部落组织与国家之间的纽带,事实上就是社会基层统治者。政府在征兵、政策执行、利益分配等方面都依靠不同层面的部落首领。部落事务仍通过支尔格大会、部落习惯法等传统的社会制度解决。此外,部落组织的首领代表各自社会群体向政府讨价还价,以争得更多的利益。这些首领也因此获利甚多。一些知名的部落首领,尤其是来自与王室具有亲缘关系的部落与家族的首领进入城市任职,成为政府的高级官员。
阿富汗地方政权影响力主要集中在城镇,在部落地区影响甚微。地方官员来自城市,没有部落背景,对部落社会知之甚少,也不愿干涉部落事务。即便在政府控制较为严密的边境地区,地方政府与部落民也属两个世界。故此,阿富汗的国家与部落相互隔绝,正如巴菲尔德所言:“任何在阿富汗农村生活过的人都会发现,阿富汗人的政府(bukomet)只是具体的地方和建筑,而非抽象的概念。当人们出了政府大门,政府就消失了。”城镇是国家能够直接控制的最基层的行政区域。穆沙希班王朝通过赋予部落首领以特权,从而与之结成联盟。这一方面维持了部落社会的传统自治状态,同时客观上也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
第二,为部落社会提供补助和特权。穆沙希班王朝时期,大部分阿富汗人生活在农村,特别是在部落组织控制之下。根据阿富汗规划部的统计,1967~1977年,近90%的劳动力生活在农村。故此,维护部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穆沙希班王朝得以维系的关键因素。穆沙希班王朝不仅需要保持部落社会传统的自治权利,而且还必须减轻部落社会的经济压力,从而获取部落社会的支持。历史上,对部落社会征税和征兵是引发部落反叛的直接原因。借此,穆沙希班王朝逐渐削减对部落社会的征税,政府收入更多地依赖外部援助、贷款、贸易税等方面。据阿富汗经济史专家福莱统计,20世纪20年代时,牲畜与土地税占政府收入的大部分;50年代早期降至30%;70年代时仅占1%。同时,穆沙希班王朝也逐步减轻向部落社会征召兵役,主要的部落都免服兵役,军队日益依赖塔吉克人、乌兹别克人等少数民族。
不仅如此,穆沙希班王朝还为部落地区提供经济补贴和兴建公共工程,以改善部落社会的社会经济状况,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赫尔曼德工程”。20世纪40年代末,在美国的援助下,阿富汗开始建设集灌溉、水利和发电于一体的“赫尔曼德工程”。该项目耗资甚巨,到1979年共耗费1.365亿美元,其中7198.4万美元来自于美国的援助。这为当地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一些农民收入翻了数倍,在赫尔曼德省的马尔加地区(marja),农民在7年间收入增长了23倍。由于赫尔曼德河流域主要为部落聚居区,尤其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杜兰尼部落联盟的居住区。因此,这些部落属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穆沙希班王朝通过这些政策收买部落属民。
第三,切断部落与宗教力量的联系,使部落抗争失去组织与动员能力。著名中东社会史专家拉皮杜斯指出:中东传统社会由三部分组成,即地方组织、宗教团体和城市中的国家。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转型,国家与地方社会组织尤其是部落社会的关系开始重构。其中,宗教人士地位日渐凸显。历史上,宗教阶层具有自治地位,并且控制城市的司法与教育领域。在农村,宗教力量又独立于部落社会之外,与部落首领存在竞争关系。但是,阿富汗宗教阶层人数有限,很难作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影响社会政治。据估计,20世纪80年代,阿富汗存在约80万的宗教人士。当时,阿富汗部落社会十分松散,内部分裂重重,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力量。
故此,无论是宗教力量,还是部落社——都无法单独挑战现代国家,但两者结合起来便有可能成为国家的噩梦。部落社会成为反对国家的社会基础,宗教阶层则成为领导和组织力量。中世纪著名学者伊本·赫勒敦早已发现,唯有伊斯兰教才能够将松散的部落社会联合起来。近代以来,阿富汗部落社会的抗争基本都是由宗教力量动员和领导。因此,如何将两者相互隔离,防止两者的联合成为穆沙希班王朝推行社会治理、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穆沙希班王朝一改阿马努拉时期(1919~1929年)对于宗教力量的打压,以及激进的世俗化改革,而是缓和与宗教集团的关系。阿富汗强调国家的伊斯兰属性,以及沙里亚在司法领域的绝对地位,聘请南亚的知名宗教学者讲学,同时推行渐进的世俗化道路。如在废除面纱问题上,穆沙希班王朝并未效仿阿马努拉的强制推行方式,而是通过王室家眷公开不带面纱的示范作用,引导社会风气。此外,它还通过授予官职、联姻等方式笼络阿富汗苏非教团中最主要的两大家族盖拉尼家族和穆贾迪迪家族。这些举措不仅使穆沙希班王朝赢得了宗教阶层的支持,同时还通过宗教的旗号强化了政权的合法性。
更重要的是,穆沙希班王朝将宗教阶层纳入国家控制,使之成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切断其与部落的联系。传统上,宗教人士独立于国家之外,具有独立的经济乃至政治地位。穆沙希班王朝将宗教阶层、清真寺等宗教设施以及宗教资产国家化。政府在每个省都兴办公立的马德拉萨(宗教学校),在高校中也设立宗教教学与研究机构。宗教学生接受的是现代教育,其课程不限于宗教课程,还包括现代科技和人文等,因而不同于传统宗教教学,宗教学生也与传统宗教人士迥异。尤其是,这些学生到城市中学习,脱离了部落环境与部落文化。学生们甚至将部落视为落后的代名词,敌视部落中的传统宗教人士。这些宗教毕业生就职于政府、司法与宗教领域。同时,穆沙希班王朝还将所有的乌里玛(伊斯兰学者的统称)、清真寺纳入国家控制的等级化体制当中。当时的一位官员就指出:“我们的目标便是将所有的乌里玛都纳入政府的控制。”通过这些举措,传统的宗教人士逐渐失势,新兴的宗教阶层成为国家的传声筒。正如法国学者罗伊所言:“在1880年到1930年,宗教领袖在动员部落社会反抗国家及外部入侵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但如今“阿富汗活跃的毛拉已成为历史现象”。新兴的宗教阶层不仅依附于国家,而且与部落社会缺乏联系和信任。这客观上瓦解了部落抗争的动员与领导基础。
第四,渐进地推动部落社会变革,逐步瓦解部落结构。穆沙希班王朝在维护部落社会传统权益的同时,也试图逐步瓦解部落社会的自治状态。但是,该王朝并非如穆罕默德王朝时期那样自上而下地通过强力的举措打破部落割据,而是通过推动部落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强化社会交往等方式,从而引发社会分化,自下而上地瓦解部落社会。故此,在穆沙希班王朝将大量的资源投放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以及交通、道路等基层设施建设上。从1957年到1972年,穆沙希班王朝推行了总额为530.2亿阿富汗尼的3个“五年计划”。其中,政府对农业生产与交通运输业的投资比重分别为23.7%和34%。阿富汗农村的社会经济有所发展,社会结构也开始产生分化。据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统计(escap),阿富汗的农业生产指数由1957年的94增至1976年的124。
随着社会经济及交通运输的发展,部落社会也发生着缓慢的变化。一是拖拉机等现代农业机械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客观上打破了传统的部落社会关系。传统上,部落民为其首领提供劳力,而首领则将多余的产出回馈给部落民,从而形成了经济与社会地位上的相互依赖。1966年后,阿富汗政府为部落地区提供贷款,鼓励使用现代农具。由于价格昂贵,只有一些部落首领有能力购买,一般的部落民无力承担。新型农具的推广使部落首领不再依赖部落内的劳力,反而开始利用这些机械赚取部落属民的钱财。根据美国学者安德森的估计,拖拉机一个小时的租金高达150~200阿富汗尼。二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部落地区封闭和与世隔绝的状态。20世纪60年代之前,阿富汗基本没有高速公路,1973年已达到2500多公里。公路的总里程也由6000多公里增加到18000公里,特别是基本修成了连接主要大城市的环形公路。巴菲尔德指出,20世纪初,从南部的坎大哈到北部的马扎里沙里夫耗费的时间与13世纪相差无几,70年代从西部的赫拉特到东部的喀布尔用时大大缩短。交通运输的发展刺激了商业贸易与货币经济,进而推动了社会分化。三是部落已无法孤悬于城市文明之外,收音机和广播开始在部落地区普及。据估计,1973年,阿富汗有收音机11万台。其中,阿富汗、巴基斯坦以及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波斯语频道十分受欢迎。这也使封闭的部落社会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
这些变化使货币经济在部落社会的作用凸显,而这进一步加剧了部落内的社会分化,打破了部落社会自给自足的状态。据统计,1970年,阿富汗已有20%的小麦用于贸易。一些部落首领不再将生产剩余提供给所属的部落民,从而积攒了大量的资金,开始购买部落属民的土地。一些部落首领通过租赁拖拉机,在3个月时间就赚取10万阿富汗尼。而部落属民在货币经济的冲击下,很多开始借贷和种植经济作物。尼格尔·阿伦指出,在一些地区,6个月的货币借贷利率高达50%。这种情况下,自耕农被迫出售土地,成为佃农。因此,穆沙希班王朝这一举措客观上侵蚀了部落社会。一些部落民甚至称:“已经没有‘汗’了”。但这只是一些局部的变化,并未真正动摇部落社会的基础。例如,一台拖拉机当时价值70万阿富汗尼,约合1万美元,并非所有部落首领都有能力承受。大城市及交通要道周边的部落组织受到的冲击较大,在边远地区依然如故。
第五,强化国家机器,坚决打压反叛的部落力量。穆沙希班王朝通过维持部落传统和特权客观上缓和了部落与国家的关系。但这并不能完全保障国家的稳定与安全。阿富汗的一些部落与传统宗教人士仍然试图挑战国家的权威。因此,强化国家机器,尤其是军事力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的最后屏障。一方面,阿富汗开始重新划分行政区划。20世纪60年代前,阿富汗共有7个大省和7个小省,下辖数十个地区。各省与地区的名称都与部落分布具有内在一致性。1964年,穆沙希班王朝为了削弱部落认同、部落组织的内部联系,将全国重新划分为28个省、309个地区。借此,政府将同一部落划分为不同的省区管辖,各省和地区也进行更名,摆脱原先浓厚的部落色彩。只有喀布尔、坎大哈、赫拉特等原先以城市命名的省份仍保留原名称。
穆沙希班王朝还致力于加强国家的力量。在大量外援尤其是苏联军事援助的刺激下,阿富汗军事实力迅速提高。根据英国情报部门的统计,20世纪30年代,阿富汗只有4万军队,不仅装备极差,而且还与部落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都是寓兵于农的部落骑兵。纳第尔就是靠6800名部落骑兵起家。到1963年,阿富汗军队已增加到8万~9万。此时,阿富汗军队装备精良,甚至组建了装备200多架先进苏式战机的空军。阿富汗共有6000余名军官赴苏联接受培训。
阿富汗的行政机构也迅速扩张。传统上,阿富汗行政和地方官员大都由宗教人士和部落首领担任。20世纪40年代后,阿富汗开始发展现代教育。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现代知识分子逐渐取代上述传统人士成为行政部门的主力。20世纪60年代末,阿富汗行政人员规模是20世纪40年代的3倍。1978年,阿富汗行政人员高达10万,他们完全依赖国家。阿富汗事实上在城市中形成中央集权的国家体系。然而,杜兰尼部落联盟的穆罕默德查伊部落,尤其是穆沙希班家族在这一体系中仍处于主导地位。根据美国学者鲁宾的统计,20世纪六七十年代,阿富汗核心的领导层中有44.8%来自穆罕默德查伊部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穆沙希班家族通过其所属的部落控制了整个中央集权化的国家体系,从而第一次实现了对地方各省的直接统治。这为镇压部落反叛提供了方便。
总之,穆沙希班王朝构建了有别于之前诸王朝的部落社会治理模式。穆沙希班王朝一方面维持部落社会的自治和传统特权,从而与部落社会结成联盟;另一方面则在城市中强力推行现代化,强化国家的能力,构建集权化的国家体系,以镇压反叛的部落和宗教力量。从实践看,这一模式获得了一定成效。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阿富汗也爆发过多次的部落与宗教人士的叛乱。但这些运动只局限于某些独特的地域和社会阶层,并未如历史上那样形成联动效应,最终都被镇压。
阿富汗部落社会治理的当代启示
穆沙希班王朝试图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找平衡点,即在维持传统部落社会自治的前提下推动国家现代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维系了近半个世纪的社会稳定。但它只是暂时将部落问题掩盖,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部落社会的治理问题。直至今日,部落组织仍然在阿富汗广泛存在,部落问题也一直是影响阿富汗重建的关键性因素。在20世纪中后期长达20余年的冲突中,阿富汗国家机器陷于崩溃,无法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部落组织作为传统的社会网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并成为阿富汗人获取安全、社会保障的重要社会组织。这进一步提升了部落组织在阿富汗社会与政治中的重要性。
2001年,阿富汗战争后该国开启了重建之路,但长期以来制约阿富汗的部落治理问题依然如故。孱弱的国家如何整合愈加强大的部落社会仍是阿富汗新政权面临的巨大挑战。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阿富汗试图构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将部落社会纳入国家的直接控制,并且以民主政治重新塑造部落社会。例如,北约的驻军在阿富汗地方设立“省级重建队”试图以西方的政治经验改造地方社会,此外还在阿富汗地方以西方经验为模板,推动行政、司法和安全部门的重建。
然而,这些举措非但未能化解部落社会与国家构建的矛盾,反而使之进一步激化。其一,国家控制的强化必然触碰传统部落传统的禁忌,引发部落社会的持续性反抗,从而丧失了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其二,西方式的民主政治“新瓶装旧酒”,异化为家族与部落政治传统。在公民社会缺位的情况下,家族和部落首领仍然是选民的首选。其三,舶来的政治制度与法律文化也与部落传统相悖,引起部落民的反感与抵制。据美国国会报告(crs)的估计,直至今日,阿富汗部落地区80%的案件仍通过部落习惯法处理。最后,阿富汗没有能力从社会中提取足够的资源实现部落治理,而必须引入外部力量。在阿富汗2016财年预算中,68%来自于国际援助。在北约军队撤离的背景下,阿富汗政权得以维系的关键因素就是源源不断的外援。一旦外援减少,那么阿富汗的局势将令人担忧。这不仅是历史上,也是当前阿富汗社会治理的难题。
那么,如何治理部落社会,如何将之纳入国家的控制这一近代以来长期困扰阿富汗现代化的问题,至今依然是阿富汗难解的困局。故此,当前阿富汗部落社会治理存在道路选择上的严重问题。“亚洲基金会”2015年的民意调查显示,54.7%的阿富汗人认为阿富汗重建存在方向性的错误。这是阿富汗重建十余年来,社会秩序紊乱、国家虚弱、塔利班等反政府力量横行的深层因素。如果无法从根本上化解上述问题,那么阿富汗重建难言突破。事实上,部落问题不仅制约当代阿富汗社会政治发展,也长期影响中东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的政治发展与转型。特别是,阿富汗与阿拉伯国家在部落社会上具有相似性,皆以组织规模小、追求自由和平等闻名。故此,我们通过对阿富汗部落社会治理实践的深刻反思,可以为重新认识当前中东部落问题提供借鉴。
第一,部落社会治理本质上是国家将部落纳入现代社会的轨道,“治而未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阿富汗乃至中东其他一些国家,部落与国家在历史上相互统一,两者既相互依赖、又相互隔离。国家依赖部落社会的政治效忠与军事支持,但无法直接控制部落社会;后者则是独立的社会实体,依赖国家授予的土地、税收、贸易等特权以及安全保障。然而,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转型,部落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逐渐疏离,并最终走向对立。因此,现代国家如何整合传统的部落社会成为这些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
阿富汗19世纪中后期的穆罕默德王朝以及20世纪末的人民民主党政权皆试图打破部落社会的割据,甚至通过土地、税制和户籍等改革铲除部落组织,从而将之纳入国家的控制,但终告失败。穆沙希班王朝放弃了直接控制部落社会的努力,转而维持其传统的自治状态。这种对部落社会“统而不治”的方式在阿拉伯地区也具有一定普遍性。20世纪中期,一些阿拉伯国家曾试图利用民族主义的力量改变部落社会的分立、割据状态,部落组织一度淡出人们的视野。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民族主义退潮,特别是21世纪以来一些阿拉伯民族主义国家政权纷纷垮台,这些国家出现了“再部落化”的现象。例如,在伊拉克、利比亚等国,部落组织看似早已消亡,但在当前国家衰落的背景下,部落组织再次崛起,成为影响这些国家政治发展与转型的重要因素。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国家与部落组织呈现此消彼长的权力关系。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利用权威使部落社会臣服,但部落作为一种传统而强大的社会组织形态在阿富汗及一些阿拉伯国家并未消失,只是暂时蛰伏。一旦国家权力衰微,部落社会的独立性便凸显,代替国家成为基层的社会实体。由此,这些国家部落社会治理的缺陷在于“治而未理”。部落社会治理本质上是部落与国家关系的重构。换言之,部落社会治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现代社会政治的框架下,国家与部落社会构建新的相互协调的关系,需要将部落社会纳入与现代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化轨道。显然,上述国家并未完成这一任务。
第二,部落社会治理方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只有基于特殊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传统等独特的国情才有可能实现突破。部落社会治理是现代化语境下国家与部落关系的重构。诚如前述,部落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对于部落社会的深度整合,部落无法孤悬于国家之外。那么,部落社会如何实现治理?部落社会治理是否具有统一的路径?与西方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是自上而下的过程。部落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推动。现代化的政治具有类似的特点,但传统社会各有不同。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现代国家势必与多样性的部落社会产生互动,从而衍生出多元化的部落社会治理道路。然而,如何在独特的社会经济、社会政治传统的大环境下,整合部落社会是近代以来阿富汗乃至其他一些中东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
穆沙希班王朝的“双轨”的部落社会治理与之前的阿富汗政权完全不同,即不再通过强力压制部落社会,而是维护部落传统。这巧妙地缓解了现代国家与传统部落社会之间的关系,但也存在严重缺陷。其一,“双轨”的部落社会治理使部落与国家的发展相脱节,部落社会无法支撑国家的现代化理想。亨廷顿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城市政治的变革只有获得农村的支持才可能成功”。对于阿富汗这样一个部落社会在政治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的国家而言,失去部落参与支持的政治运动难言成功。其二,无论是集权型还是双轨制的部落社会治理都依赖大量资源的投入。阿富汗国家能力有限,无力从社会中提取更多的资源,故而难以支撑这一宏大的现代化方案。社会治理只能借助外部力量,从而为后者的渗透与干预提供了可能。这最终导致阿富汗中立外交的丧失,成为阿富汗问题的重要诱因。由此,穆沙希班王朝的部落社会治理虽然相对温和,但仍然脱离了其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很难取得成功。
穆沙希班王朝的部落社会治理具有独特性,也是当代中东部落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20世纪以来,在中东民族主义的裹挟下,从伊朗、土耳其到伊拉克、利比亚等阿拉伯国家,它们都试图构建强大国家,从而压制部落社会的独立性,实现社会治理,但在成效上却存在明显差异。伊朗与土耳其在这方面取得成功,部落组织逐渐消亡,失去了在社会政治中的重要性。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国家的部落组织具有等级制与统一性,服膺于中央权威。这些特质与现代政治相契合,国家可以将之逐步纳入现代政治之中。阿富汗及一些阿拉伯国家也曾效仿上述国家,但结果却截然相反,部落社会处于高度分裂的状态,极其反对外部权威。这些国家的集权化实践与部落社会的分权传统形成结构性矛盾。国家政治可以实现突变,但社会经济结构却是长时段的变量,具有长期的稳定性。特别是,由此塑造的部落政治文化传统是深层的心理结构,在中东地区更是根深蒂固。这种集权化的路径在阿富汗及阿拉伯国家水土不服,难以取得积极成效。部落社会治理具有多元化的路径,应当顺应特定的社会传统与现实。在当前阿拉伯政权更迭、原有的政治体系崩溃的背景下,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文化传统却并非发生根本性变化,部落组织仍然具有其合理性。如果一味地以西方政治经验为模板,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整合部落社会,不仅无法解决部落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引发部落力量更强烈的抵抗。
第三,重新审视部落社会的独特性是破解部落社会治理难题的关键。既然部落社会治理既不能“统而不治”,也不能完全通过国家强力的方式解决,那么部落社会治理路在何方?在此,我们有必要回归到部落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重新审视部落社会的性质问题。近代以来,西方学界开始深入考察与研究东方的部落社会。其知识建构的结果便是在进化论的框架下,将部落社会纳入人类社会发展的线性序列中进行认知。即将部落或氏族社会视为原始、落后与野蛮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东方学”的产物,同时也隐含着“西方中心论”的话语霸权。
事实上,当代中东的部落社会具有高度复杂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远非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可比。一般而言,族外群婚、共产制经济与原始民主构成了原始氏族社会的重要标识。就当代阿富汗部落社会而言,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阿富汗社会存在严格的婚姻制度,并不存在族外群婚。此外,部落社会的土地以家庭共同占有为基础,部落组织的首领与部落民存在复杂的经济关系,但远非原始的共产制经济。虽然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支尔格大会(部落大会)和普什图瓦利(习惯法)等原始民主的遗存,用以解决部落社会内的纠纷与其他重要事件。但这些类似乡约的基层社会制度是东方传统社会所共有,不能单独成为原始氏族社会的充分条件。特别是,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超越狭隘部落认同且十分强烈的民族与伊斯兰教认同。故此,当代阿富汗部落社会,以及与此类似的阿拉伯部落社会不宜被简单归结为原始的氏族社会。事实上,一些西方学者也开始反思对于中东部落社会的传统认知。正如霍利和克斯蒂纳所言,近代以来中东地区并不存在纯粹的(原始的)部落社会。英国著名人类学家泰普尔同样认为,中东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部落或原始社会。
然而,西方对于部落社会的传统认知不仅是学术思想,而且也深刻影响到中东的政治实践。后发型国家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对西方现代性的模仿。阿富汗乃至其他中东统治者受西方影响,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经验视为圭臬,同时又将部落社会视为原始与野蛮的象征,故而运用国家力量试图自上而下地消除部落社会。穆沙希班王朝的开创者纳第尔国王就曾指出:“我们追求的是西方意义上的改革与进步。”因此,部落社会治理的问题不仅是部落的问题,还是国家的问题。一方面,对于阿富汗及中东国家而言,西方的政治经验并非完全是金科玉律,其中的一些政治原则与中东的政治与社会传统相悖。另一方面,尽管部落社会在现代政治与社会整合中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并非一无是处。部落在基层民主、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故此,在短期内无法根除部落社会的前提下,如何将部落社会纳入现代政治、社会框架,如何从部落社会中提取适应当代政治的元素,如何将相对狭隘的部落认同汇聚到国家层面?某种意义上,这些问题可能是破解中东部落社会治理困境和理解当前中东部落问题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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